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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浙江省
建筑
安全
文明
施工
标准化
工地
管理办法
70586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方法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方法的通知
浙建建[2023]41号
;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
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方法>〔浙质安监〔2023〕3号〕同时作废。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23]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到达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假设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标准。
第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那么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那么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 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局部,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23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23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23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十二〕到达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
〔十三〕工程规模未到达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那么确定:
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到达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23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根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标准;
〔二〕已列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方案,且被设区市或相关专业部门确定为“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省市政协会,下同〕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十三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六〕一篇介绍工地创立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方案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七〕工程根底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根底、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
〔九〕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十〕浙江省建筑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二〕。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假设干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
〔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假设干名,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
2、查看申报材料;
3、评委评议;
4、无记名投票初步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委会评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获奖工程名单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十六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抗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立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 设在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二十条 对获得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奖励:
〔一〕授予主承建单位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在施工安全与设备管理信息专刊上予以登载。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立省安全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立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立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对已列入创立方案的工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的,要及时催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其挂牌和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立方案的工地,在工程根底完工后,对符合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立要求的,由企业申请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程匾牌领取单〔附件三〕,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制作。“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挂牌工程个数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级建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