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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政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治工作的执行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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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政 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 工作 执行 建议
民政办关于烟花爆竹平安生产管治工作的执行建议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平安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平安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23)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烟花爆竹平安监管,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平安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牢固树立平安开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平安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平安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全烟花爆竹企业平安生产条件和平安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平安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平安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全烟花爆竹平安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平安管理 (一)严格生产环节的管理。 1.从严把好烟花爆竹平安生产准入关。安监部门应当切实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与当前正在开展的烟花爆竹行业平安整顿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二轮许可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动企业加大平安投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标准进行平安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严格把好平安生产准入许可关,组织制订完善烟花爆竹平安生产标准和平安操作规程,对生产规模小、人员素质差、管理水平低、平安无保障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退出。 2.严格控制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开展礼花弹类产品专项治理,严格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的平安生产标准和生产条件,严格控制礼花弹生产企业数量,禁止生产药物敏感度高、药量大、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大的产品,淘汰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和进出口全过程实行严格管控。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部门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 3.加强烟花爆竹原材料和半成品平安监管。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置和使用流向登记,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禁止销售、购置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 4.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及包装标识管理。质监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建立健全我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地方标准体系,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并及时将抽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二)标准经营环节的平安管理。 1.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单位)的平安监管工作,加大经营企业(单位)标准整改达标工作力度,对平安条件不达标的经营企业(单位)要依法暂扣或撤消其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被取消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对拒不办理的,依法撤消营业执照。 2.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严格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生产和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置烟花爆竹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 3.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监控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流向实施有效监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置、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 (三)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平安管理。 1.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公安部门对申请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予以严格审查,对运输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跨运输黑火药、引火线,运输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以及使用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烟花爆竹的,一律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2.加强对烟花爆竹出口平安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严把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运输从业人员的准入关,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要加强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平安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商务部门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分。检验检疫、海关部门要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 (四)加强燃放环节的平安管理。 1.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平安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平安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平安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平安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平安管理,加强平安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抗假冒伪劣产品,平安燃放烟花爆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取消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种类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1.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平安监管、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产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深入地组织开展“打非〞行动。 2.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鼓励烟花爆竹产业集约化开展,支持经济落后地区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 三、加强协作,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平安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平安投入,建设完善平安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平安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建立由安监局牵头,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平安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平安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平安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地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平安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平安开展。 (三)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 但凡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平安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平安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依法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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