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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部队
家属
探亲假
条例
部队家属探亲假条例
篇一:士官探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士官(以下简称士官)探亲、休假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探亲、休假应当按照服参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那么,实行打算治理。
第三条 士官按照以下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四条 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第五条 士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根底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淌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
第六条 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根底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根底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第七条 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别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第八条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高级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经批准也能够异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九条 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能够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司令机关是士官探亲、休假工作的治理机关,负责制定士官探亲、休假打算,督导所属部队抓好打算落实,办理士官探亲、休假的相关具休工作。
第十一条 一级士官探亲,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并报团(旅)级司令机关备案;二级以上士官探亲、休假,由团(旅)级单位首长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发布发动令后,所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除国家发布发动令以及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对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士官一般不得请假,因特别事由需要请事假的,其请假时间应当在当年探亲、休假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本人当年12月根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假天数根本工资的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士官所在团(旅)以上单位自行处理。个人自愿放弃探亲、休假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士官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的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异地休假的相关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的探亲假,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军队院校毕业士官学员以及直截了当从地点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第十六条 在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服役且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士官,以及军队派驻国外、境外执行任务的士官的探亲、休假,按照军队在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在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士官探亲、休假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士官的探亲、休假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其他在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按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三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参军队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那么,实行打算治理。
第四条 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假中的一项。
第五条 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 国家发布发动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完毕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点一般高等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和从事飞行工作的军
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 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淌执勤的;
(二) 在青海海拔3000米一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 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 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40天;服现役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年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能够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能够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那么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二章 探 亲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点一般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三章 组织与治理
第二十条 各级首长应把落实军官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署、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规定安排所属军
官休假、探亲。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治机关治理军官休假、探亲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部队工作安排和军官实际情况,制定军官休假、探亲;
(二)办理军官休假、探亲的审批呈报工作;
(三)检查军官休假、探亲打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下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团职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正大军区职军官由中央军委批准;
(三)师级以上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其直截了当首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能够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发布发动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军官。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缘故被召回,
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
第二十六条 军官因工作缘故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年底的根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于未休天数根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干部休假、探亲打算执行情况进展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向上级。
第二十八条 军官休假、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九条 军队文职干部休假、探亲,按照本规定执行。军队治理的离休、退休干部探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进驻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军官休假、探亲,参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军队派驻国外、境外工作的人员和留学生休假、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官、文职干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和文职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87
篇三:国家探亲假法规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 1981-3-1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处理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咨询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能够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能够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那么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假设由于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能够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依照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假设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局部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依照本规定制定施行细那么,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能够依照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