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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技
创新
意见
管理制度
科技创新意见管理制度
一、鼓励开展高端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那么匹配。
3、对特别重大工程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开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2023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202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缺乏2023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缺乏2023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2023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工程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工程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工程)获得国家重大科技方案(含863方案、973方案、科技攻关方案、重点新产品方案、星火方案、火炬方案、创新基金等)工程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方案(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方案、重点新产品方案、火炬方案、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工程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工程)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工程)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2023%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23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2023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工程)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2023%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工程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工程单位有承担工程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工程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工程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工程。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工程。工程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工程产值到达2022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2023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工程,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工程。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工程或产学研合作工程。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工程,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工程,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工程:
为推动经济开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工程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2023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工程(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开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工程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2023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工程方案任务书、有关工程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工程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工程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工程时先拨付80%,工程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工程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程,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工程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效劳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工程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工程最多可资助2023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效劳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效劳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效劳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效劳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工程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2023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工程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程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代理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创造和非职务创造)。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创造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创造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创造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创造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创造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