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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
执法
全过程
记录
工作
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方法
(报批稿)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标准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迹、可追溯、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本方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机关处室、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文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屏监控等音视频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完成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建立本单位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实施细那么。
第二章受理记录
第四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存。第五条相关受理处室、直属单位可在受理窗口安装视屏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作出后30日内,连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文字材料和视屏、音频记录形成案卷。
第六条建立立案审批程序,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依职权检查时、收到举报件、上级交办件、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向稽查站移交,立案,立案审批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根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意见。
第三章调查取证记录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卷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有效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五)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
(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不接受调查、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同时由行政执法人员、有关见证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填写相应文书,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并制作权利告知文书进行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复核,并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除制作法定文书外,还应当采取视音频记录方式(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采取视音频记录的除外):
(一)易引起行政争议,后续可能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投诉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
(三)处臵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依法责令停工的;
(五)案情重大复杂,需采用视音频记录方式保存证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的。
第十二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重要涉案工程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三)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言行举止;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现场执法活动,开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缺乏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章审查决定记录
第十四条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并由相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当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规处审核的,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文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记录或者专家意见书。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根本情况;
(二)案件根本情况和证据材料等;
(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分情形;
(四)法律依据(含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决定采取的行政措施、履行期限、方式;
(五)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六)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第五章送达执行记录
第十六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臵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臵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 、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外)的,采取 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 方式送达的,还应当在 件上注明 时间和受送达人的 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该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对当事人履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有必要的,可进行视音频记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应依法予以催告的,并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第十八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字记录。
第六章执法记录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视音频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视音频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连续工作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
第二十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日常巡查的视音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由各执法部门负责,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视音频资料的归档、保管。调阅、复制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由处室站办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管理员统一办理。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剪接、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视音频记录。
第二十二条
案件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委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可复制使用。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检查各处室站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情况,并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目标。
第二十四条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成心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视音频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丧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直属各执法单位按照需求对执法设备进行自行采购,所需费用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六条本细那么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XX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平安生产行政执法管理,标准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标准、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方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各有关处室、监察支队依据平安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分、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那么。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以下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
(一)年度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方案;
(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平安监管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标准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以下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