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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推进
人民政协
政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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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实践
思考
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实践的思考
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是人民政协存在和开展的重要依据。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为新时期新阶段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指明了方向。如何充分发挥政治协商职能作用,营造协商民主良好气氛,更好地效劳于科学决策,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并用经验指导和推开工作。
一、近年来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探索
近年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作出的规定和要求,在贯彻落实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政协章程,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过程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协组织结合实际,在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建设方面进行了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以XX县区为例:
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原那么。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突出了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地位。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防止了政治协商的随意性和流于形式。坚持民主协商、增进共识,强调了通过政治协商到达促进形成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政治局面的目的。
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具体内容。一是细化“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将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重要决定,“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经济社会中长期开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重大改革措施等纳入协商内容;二是重申将“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纳入协商内容;三是明确将推荐和建议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人选纳入协商内容。这些内容表达着“三在前三在先〞要求,有利于政治协商制度的贯彻落实。
明确政治协商的具体形式。将会议协商、书面协商、恳谈协商作为常规的政治协商形式,同时注重总结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和不断探索新的形式。一是会议协商形式。主要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题协商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等形式。二是书面协商形式。主要包括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或政协以协商报告、建议案、提案等书面形式反响和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恳谈协商形式。党委和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约请政协领导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政协委员进行面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实践说明,政治协商形式的多样性,拓宽和畅通了政治协商渠道,也使政治协商更加常态化、更富有效率。
明确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坚持五大常规程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政协组织应该做好的相关工作,对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支持协商、参加协商、吸纳应用协商成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方面,主要由政协组织或提出部门通过政协党组向党委报请协商议题,经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在协商活动的准备方面,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让政协“知情明政〞,增加了对参与协商双方的责任感和约束力。在协商活动的组织方面,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要求,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积极参加,就协商议题作出具体说明,开展双向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在协商意见的报送处理方面,政协将协商成果报送党委、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及时反响。建立党政主要领导阅批、催促办理和跟踪问效制度,改变了过去单靠政协组织跟踪过问落实情况的现象,构建了党委、政府、政协三方联动促进政治协商成果转化的工作机制。
二、当前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逐步走上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运行轨道,但与党和政府的要求、与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期望、与随着经济社会开展而不断提高的民众政治参与积极性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协商制度不健全。全国没有统一的政治协商制度,导致各地政治协商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存在明显差异,不够标准,且多未建立约束机制。就我市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这个环节而言,“协商议题由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经征求同级党委、政府及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意见后,由主席会议初步议定,再由政协党组报告同级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这段表述,强调了政协的主动性,也与各界反响良好的全国首部省级政治协商规程——中共XX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中有关程序规定存在反向差异。二是协商意识不强。由于地方党委、政府基于提高工作效率的考虑,个别时候未将重要问题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或过多关注决策前的协商而无视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甚至以通报代替协商。党委、政府意识的主导容易影响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开展协商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一些政治协商活动仅就一般问题或进行一般性的协商,流于形式,效果不好。三是协商过程不够民主。与执政党和政权机关的工作要求相比,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常常是业余水平的,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更多地将这些意见建议看作是一种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的“柔性监督〞,加之协商过程较少公开,各阶段缺乏民众参与,限制了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影响了公众支持参与的热情。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思考
根据近年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积累的实践经验,着眼于推进政治协商实现从“政策协商〞到“制度协商〞,从“可以协商〞到“程序协商〞,从“软方法〞到“硬约束〞的重要转变,我们从增强协商意识、标准健全制度、加强系统管理、提升协商能力四个方面作一些探索性思考。
(一)增强各方政治协商意识。一是加强协商意识教育。要把人民政协理论,特别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理论列入各级干部培训和政协委员队伍培训学习课程,帮助大家深刻认识政治协商制度和坚持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协商意识。二是开展政治协商公众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政治协商制度内涵及其重要意义,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让社会公众提高对政治协商的认知度,培养积极参与政治协商的意识,形成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重要原那么的广泛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三是引导公众有序参与政治协商。邀请专家学者参加专题协商活动,征求、听取来自“专业〞层面的意见和建议;邀请各团体、各阶层代表人士参加重大政治协商活动,关注非官方观点,打捞“漂浮的声音〞;在政府网站和媒体网站开设“专题协商〞栏目,公开政协专题议政报告,邀请网民发表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聚集民智,形成“和而不同〞的民主协商气氛。
(二)标准健全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完善,结合政治协商新实践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具体要求,提升政治协商制度化水平。一是增强协商内容的具体性。进一步细化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对“重大事项〞、“重要人事安排〞等作出明确规定,适当拓宽政治协商的范围,突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协商重点,尽量减少模糊表述,降低人为因素影响,使各项应当协商的问题纳入协商议题、进入协商渠道,促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真正得到落实。二是增强协商形式的标准性。将会议协商、书面协商、恳谈协商三种主要形式对应不同重要性的协商内容,防止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简化流程、追求效率而倾向于采取简便协商形式,切实保证协商效果。同时应明确不同层级协商会议相对应的协商内容和质量标准,做到全委会议整体协商求“高〞、常委会议专题协商求“深〞、主席会议重点协商求“准〞、专委会对口协商求“实〞。三是增强协商程序的操作性。围绕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活动的组织实施、成果的报送及处理等相关环节,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政协在各环节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各环节的时限及量化标准。
(三)加强政治协商系统管理。一是科学界定参与各方权责。根据党委、政府、政协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在政治协商每个程序中所处的角色,明确其在相应环节部署、协调、参与和组织实施的权责,同时以党委名义赋予政协党组、党委统战部门协调政治协商的权责,并明确其与政协委员和公众等不同角色在不同层级的协商活动、协商议题的参与规那么,构建组织严密、程序标准的政治协商管理系统。二是强化协商制度落实。加强与其他工作制度衔接对应,把政治协商真正纳入决策程序,切实表到达党委、政府决策的操作规程中;加强督查考核,将其纳入上级党委对各级各部门管理考核范畴,作为衡量各级党政领导民主作风的重要标尺,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催促检查和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事项未协商、未通过协商或未严格执行协商意见,实施后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建立协商成果转化机制。对协商讨论形成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政协整理提交党委、政府,党委、政府及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函告政协,并由政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政协委员、党派组织或对社会进行通报,将政治协商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保证政治协商结果的落实。
(四)提升人民政协协商能力。一是健全政治协商选题机制。各级政协组织要洞悉经济社会开展全局、把握开展趋势及规律、关注民生民情民意,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各界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加快经济开展方式转变、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两化〞互动统筹城乡、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酝酿、选择协商议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委员要积极围绕本界别群众关心的问题提出协商建议,为党政决策提供有价值、高水平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各个方面、各个阶层、各族群众、各个行业领域的情况,注意倾听正面、侧面甚至反面的不同声音,掌握真实情况,辩证分析问题,思考科学对策。三是要在民主议事中达成共识。在协商议事的过程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营造平等和谐、生动活泼的议事气氛,注重协商过程中的互动交流,在协商过程中引进辩论机制,使不同的观点、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促进科学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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