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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执行难原因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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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执行 原因 对策
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汇报材料 202223年6月份,根据国家、自治区、XX市三级政法委的决策和部署及三级法院的具体安排,莫旗人民法院对所有执行积案进行全面清理和统计。核查执行积案总数为587件,其中,有财产案件172件,无财产案件415件。 根据202223年5月份市政法委、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鄂伦春旗现场会会议精神,莫旗法院对所有587件案件进行了第二次梳理和重新定性。415件无财产案件统计出有财产案件227件,两次统计出有财产案件合计399件,使有财产案件占到积案的67.9%。到现在为止,莫旗法院399件有财产案件执结235件,188件无财产案件执结70件,587件积案总共执结305件,执结率51.9%,执结标的565.1689万元。 莫旗人民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在市委政法委的正确指导,中级法院积极协调,中共莫旗委的坚强领导,人大的强力监督,政府的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的鼎力帮助下,取得了较大成绩,步入全市法院系统清积工作先进行列。但是收获的点滴成绩并没有让我们感到轻松,真正攻坚克难才刚刚开始,破解“执行难〞,在体制、机制保障上依然任重道远。 一、执行难的具体表现及原因 (1)立法滞后,这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现在国家没有执行法和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的执行条文远远不能适应 1执行工作的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又比较笼统,执行人员执行起来有手足无措之感。这样就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2)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协助执行或有意设臵障碍,使执行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执行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方方面面互相协作,有些单位或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及地方保护思想作祟,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臵障碍,甚至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各行政管理机关普遍对司法权的认识不高,协助办理业务时固执的坚持自己的操作规程或者是内部的规章制度,对法院的强制性指令臵假设罔闻,抱着法院又管不着我们的心理,对执行人员提出的查询、扣押等要求或推拖,或阳奉阴违,有时甚至拒绝办理,贻误执行战机,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例如,执行人员到房产部门查询、扣押房屋时,因无法提供被扣押人的房产证号,只能按姓名和房屋位臵信息查找,而这种情况下,因为房产部门档案管理未录入微机等原因,工作人员非常抵触法院的扣押行为,甚至拖延、拒绝办理,有时候一个星期也不能完成扣押工作,而在执行工作中,扣押财物往往是刻不容缓的,如此扣押效率势必影响执行工作,有时甚至会造成不可弥补的责任问题。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执行结案标准,以无财产标准结案的执行案件中,必须有针对房屋、存款、车辆等财产的查询结果,方能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而房屋登记部门并未将房屋登记情况录入微机,根本实现不了用人名或 2者身份证号码查询,在执行人员只提供被执行人姓名的情况下,是无法获得任何查询结果的。 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登记情况,工作人员只同意将查询结果进行口头告知,执行人员提出出具一份书面证明时,工作人员既不理解,更不配合。没有书面的证明,案件就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这些工作人员淡薄的法律意识,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严重的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效率。 (3)人均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大量被执行人缺乏可供执行财产。 莫旗是农业旗县,大局部农民在经济上虽能到达自给自足的程度,但除去必要的生活、生产用品之外,缺乏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家庭只有一处住房的,是不适宜强制执行的,另外,象四轮拖拉机这样的农业生产工具也是不适宜强制执行的,但是,我旗大局部农民家庭中,除去居住的房屋和种地用的四轮车外,根本上再无其他财产,能够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家庭不到2023%,而现金形式的财产又很难查到下落,甚至有很多当事人根本不存到任何金融机构,只放在自己手里,这样的经济现状,给执行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难度。拥有的固定资产少,直接导致被执行人对地域的依附性下降,很多被执行人选择离开家到外面打工,这样的案件,不但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甚至找不到被执行人,因而案件也就无法得到 3执结。 在各省市自治区里,案件执结率排名最靠后的始终是西藏、青海、甘肃、XX省这样的偏远贫困地区,这个现象的形成不能仅用不懂法、不守法这个层面去解释。更多的因素还是因为这些地区的经济落后,人们普遍缺乏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因此,经济欠兴旺是执行工作开展不利的根本因素。 (4)当前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观念滑坡,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许多经营者和债务人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现象十分严重,他们采取逃、藏、移、换等手段,“悬空〞债务,以到达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很多债务人对于拖欠债务不履行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在西方国家,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信用档案,每一次违法或是不归还债务,都将记入该公民的档案,并将直接影响其在社会上的任何一项经济行为的信任度。如果一个人的信任度低,那么可能导致其无法在社会上生存。我国目前除银行有不归还贷款无法再次贷款的制度外,在其他领域尚未建立起相应的信用制度,且各领域之间未能形成信息联网,无法形成综合信任评价。没有信用制度的制约,加之精神文明观念滑坡,当事人赖债心理严重,给执行工作增加很大难度。 (5)土地案件难以执行。土地一直被农民视为生存根本,前几年年景不好且需要交纳农业税时,农民对土地附属关系曾经有所减弱,但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以及发放粮食补贴等政策 4的出台,土地迅速升值,围绕着土地使用权的各类纠纷也随之产生,且数量巨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出台之后,标准土地承包问题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健全,但是,农民对土地问题的观念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土地案件的裁判文书生效后,败诉的当事人往往对于裁判结果十分不理解,加之土地与农民的生存息息相关,农民对土地有着很强的依赖感,因此对执行土地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甚至不惜采取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土地。例如,今年五月份莫旗法院到红彦执行一个土地案件时,被执行人大杨树林业局竟然纠集两卡车人阻拦执行人员执行,场面稍一掌控不好极容易演变成群体伤亡事件。 另外一种情况是没有土地可供执行。有些案件在审理后,法院判令由村委会负责向申请人返还土地,可是,目前全旗各村委会几乎都没有机动地,执行标的根本不存在。例如周玉民申请执行哈达阳小黑山村委会的案件,周玉民的土地被村委会以欠债为由收回发包给第三人,周玉民起诉要求返还土地,莫旗法院判决由第三人向周玉民返还,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由小黑山村委会向周玉民返还土地。据周玉民讲,远在十几年前他当村主任的时候村里就早已经没有机动地了,现在村里根本没有地可向他返还。这样的案子是无法执结的。 土地问题目前是农村案件中最敏感的,在我旗涉诉上访案件当中80%以上是土地案件,执行土地极易引发上访,执行人员既要为申请人去强制执行土地,又要注重稳控当事人上访,非 5此即彼的权利角逐,法院很难从中找到平衡点,工作难度非常大。 (6)体制改革及政策调整造成的一些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在国家未取消农业税之前,村委会在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同时,可以征收“村提留〞,以作为村里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在那个时期,因为村委会享有收费工程,所以,有些村在开展工作时,出现了负债经营,提前消费等行为,逐渐形成一些村级债务。后来,中央取消了农业税,同时也禁止村委会向农民征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改革之后,转移支付拨过来的钱,只能够村委会应付目前的各项开支,根本没有能力归复原来陈欠下来的债务。而扣划村委会的转移支付款,一个是数额太少,与陈欠债务不成比例,另外全部扣划也严重影响村委会开展工作。收费被取消,旧账没人管,使得涉及被执行人为村委会的二十多件案件全部陷入僵局,无法执结。 还有国有企业政企别离不彻底所遗留的问题。粮库做为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资产与经营均应由企业自己掌握,但是,莫旗粮食局在未对一粮库进行清算解体的情况下,将一粮库的全部资产卖给了北方公司,现在,一粮库这个企业在法律上主体仍然存在,资产却已经为零,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无法归还。还有好多乡镇的粮库已经停止运营多年,资产也已几乎全部抵押给农发行,这样的企业既不转型经营,又不宣告破产,涉及到的十几件案子根本无法执结。 6(7)信访压力大,执法力度不够。执行中申请人不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人为的造成执行难。有的申请人明知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到处上访,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债务人,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层层汇报和回复有关单位,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同时,在被执行人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钉子户〞,这几年,莫旗的信访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各级领导面临着巨大的信访压力,为了缓解信访压力,保持社会稳定,就需要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做到谨慎再谨慎,但是,过度的谨慎必将导致执行力度下降。一些“钉子户〞利用法院害怕信访案件上升的心理,无理纠缠,动不动就进京上访,而其上访的直接结果,是各级信访机关及管理机关要求将案件谨慎办理。为了稳定当事人在“奥运会〞、“人代会〞等重要活动期间不进京上访,执行人员只能放缓执行工作,坚持稳定第一,但是,一些当事人恰恰利用了法院的这个弱点得寸进尺,越得到好处,越上访,形成了恶性循环的局面。而在信访问题上往往实行个人负责制,即谁办的案子出现上访,谁负责接访,负责稳控,这样给执行人员带来很大心理压力和工作压力,甚至有个别同志出于明哲保身的心理,遇到“钉子户〞不敢啃,担忧一旦形成上访,自己那么要四处接访,且要向各级领导汇报案件,视采取强制措施为“高风险〞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执行工作人员的积 7极性。例如曹圣文申请执行马文斋的案件,只要采取执行措施,马文斋就会进京上访,稍一放缓,曹圣文就会上访,莫旗法院几年来为了稳控、接访马文斋,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执行这类案件,执行力度难以确保,执行效果因而也就受到影响。 (8)法院方面自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法院的执行力量缺乏,造成执行案件多,执行人员少,致使执行案件大量积压。人员少、装备落后、经费缺乏使“加大执行力度〞落实不充分。莫旗地广人稀,好多乡镇、村屯距离在一二百公里之外,一个案件往往需要往返屡次才能执结,执行本钱相对较高。按照现行的诉讼费收费标准,缺乏2023000元的案件,收取执行费50元,而在我旗,对于偏远乡镇来说,很多案件的执行本钱在500元以上,有时因为案情的紧迫性和为了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必须得为一个案件单独驱车几百公里去采取执行措施,而不能考虑费用问题将案件攒到一起去办理,这样,自然增加费用支出,扩大执行本钱。反之,如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不能及时为个案采取行动,必然会贻误战机,影响执行效率。目前大多数法院都存在执行人员缺乏的情况,而申请执行的案件却大幅度上升,为提高执行效率只能采取分组执行,往往每组只有两个人,执行人员“势单力薄〞,执行力度“慎重掌握〞,很难给被执行人带来足够的震慑力,如遇突发事件,更显得顾此失彼,穷于招架,遇到抗拒执行,或者冲击执行人员的,根本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制止不法行为的条件。所以人、 8财、物的不完备是局限法院扩大执行范围和加强执行力度的重要原因,无形中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 二、针对上述问题,解决“执行难〞目前应采取的对策(1)强化法制宣传,优化执行环境。法院及政法部门应采取以普法宣传为主,以典型案例宣传为辅的宣传方式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种法律的不断出台,相应的要求公众提升对法律的了解和熟悉度,要求人们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觉遵纪守法意识。只有人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增强了,才能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执行人员执行起来也就容易多了。 (2)标准执行流程是解决执行难的良方。国家在未出台执行法之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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