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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教职工
代表大会
实施方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知悉校务、民主监督、参与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广阔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依靠广阔教职工办好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教育改革与开展。决定在全校全面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工会章程,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根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教代会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根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维护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管理权。
二、教职工代表条件及选举方法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为人师表,以德育人,热心为群众办事的教职工均可中选为教职工代表。
中小学一般以年级组(教研组)为单位,乡镇教办以学校或中心校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表达以教学科研一线为主,其中教学一线教师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到五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按照程序,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三、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1、有教职工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制度,缺乏五十人的学校,建立由全校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职权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2、以乡镇教办为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局教育工会指导,大会可以邀请乡、村负责人参加。
3、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4、教代会三至五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和无记名票决制。到达应出席会议三分二代表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5、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学校要为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四、教代会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开展规划、改革方案、学校事业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事宜和学校基建招投标情况、教师干部聘任、职称评定、级晋职。
2、讨论和通过由校长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标准、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教职工奖惩方法以及其它与教工有关的根本规章制度。
3、审议和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教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的制度,根据其任职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5、讨论和通过其它应由教代会通过的事项。
各基层工会在实施本方案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对方案提出意见,使之不断完善,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效劳。
解放路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二篇:山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方法XX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方法
(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省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根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局部。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四条教代会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要全面支持教代会工作。
教代会的组织原那么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
(二)听取学校开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联席会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工作会议、代表巡视等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中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人数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可依照以下确定:教职工人数在80人至200人之间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25-30%;教职工人数在201人至500人之间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20-25%;教职工人数在501人至1000人之间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15-20%;教职工人数在1001人至3000人之间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8-15%;教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10%。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以院、系(所、年级)或室(组)等为单位(选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不少于应选代表的1/5。选举代表时必须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2/3以上人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方可中选。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第十条教代会代表要表达代表性和群众性。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或5年,与教代会的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开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离岗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达一年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存;违纪、违法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教代会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以及未能发挥教代会代表作用的,经所在选区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可予以罢免。罢免决定、补选代表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备案、公布,并经下次教代会确认。
在学校内部调开工作的代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活动。
第四章组织规那么
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缺乏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普通高等院校应当在其内部单位(院、系、所、室等)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规那么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教代会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那么,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根底上提出,提交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选举和对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假设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可设:福利工作委员会(小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小组)等。
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成员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也可由一定比例的非代表教职工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一定数量的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一般为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离退休的领导干部、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列席代表一般为未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民主党派人士。特邀和列席代表的数量和人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确定,数量不超过教代会代表总数的1/5。
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章教代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的筹备。
(一)教代会首届或换届时,要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组,大会筹备工作由教代会筹备领导组负责。
教代会筹备领导组一般由党、政、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筹备领导组根据需要可设假设干工作机构。
教代会届中各次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工会承办。
(二)教代会首届或换届时,筹备领导组制定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及分配、选举方法。确定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及人员;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提出大会主席团名单;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