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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选拔
任用
问题
思考
干部选拔任用问题思考
近年来,标准初始提名权问题受到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2023年,XX市将这项工作列入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的总体安排之中,并相应出台了XX市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监督“九步规程〞工作流程图,其中第一步初始提名人选确实定对此作出了初步规定。对此,x市委组织部也迈出了积极探索的步伐,对符合初始提名的三种类型人选严格进行了审查,并结合干部群众意见、建议的根底上,认真思考,反复斟酌,提出了一些探讨性意见和建议。
一、标准初始提名权的必要性。首先,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第一道关口,也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关键。干部工作的实践说明,初始提名直接影响和作用于其他环节,干部一旦被提名就根本意味着要被推荐、考察甚至任用。由此可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进一步提高干部选任工作质量,就应该先从标准初始提名权、标准初始提名程序入手。其次,初始提名是监督“一把手〞用人权的重点所在。初始提名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有效行使用人权的开端。目前,在干部选任各个环节中,只有初始提名缺少详细的程序规定,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个人权力运作空间很大,而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容易产生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由于初始提名环节操作上的隐蔽性,导致初始提名成为一些领导发挥“影响〞的最主要环节,其个人观点和意图可以起导向性、关键性作用,甚至导致初始提名失公失范。因此,标准初始提名权、标准初始提名程序是从源头上防止用人不正之风的有效措施。再次,标准初始提名权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必须攻克的难点之一。其原因有三:一是现行的初始提名权在多年的实践中已成为固定模式,为人们所熟知和接受,渐成积习,即便有种种不满,但真要改变这种方式,仍会遇到种种阻力;二是现行的初始提名方法虽然方式单一,但形式众多,各种形式各有利弊,如何合理整合、如何引入新的更加科学的方式、如何化理论为实践,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很多;三是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标准初始提名方法有担忧,有顾虑,怕动作过大、操之过急影响干部队伍的稳定,怕提名权交给群众有悖于党管干部的原那么,不利于今后开展工作,同时也怕自己手中的权力被削弱等等。不过,虽然困难重重,面临诸多问题,但标准初始提名方法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是落实群众“四权〞的必然要求,势在必行。
二、现行初始提名方法的利弊分析
目前,x市干部选任初始提名的产生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结合干部年度考核依据干部群众无记名投票推荐结果,初步确定中青年后备干部名单,其中正科级后备干部需通过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副科级后备干部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通过。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的产生一般应当是后备干部。年度考核确定的中青年后备干部作为初始提名人选,主要以会议投票推荐形式产生,那么是目前广泛采用的一种较为科学的民主推荐方式,较好地表达了群众公论的原那么。因为干部怎么样,群众最有发言权。但目前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有局限,往往仅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中进行,假设单位人数较多,结果相对客观,假设单位人数较少,那么结果就缺乏以反映真实情况。二是基层党组织(仅限于党委、党组)名义推荐。组织推荐实质上是以领导班子推荐为主,有它的可取性。由于领导平时工作中接触干部较多、较广,对干部的了解相对全面、准确一些。因此,如果能客观推荐干部,是合理的,有利于选准人。但实际操作时,这种形式常常变形、走样,掺杂了过多的人情、利益关系,容易引发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同时也对组织部门正常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一定的干扰。三是个人推荐(仅限于正科级实职领导)。个人自荐形式拓宽了选人用人的视野,但是不能扩大到所有科级干部甚至是一般干部都来自主推荐,原因是造成初始提名的干部的质量不高,容易造成各单位之间推荐干部的混乱,给确定初始提名干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也给选任干部初始提名工作造成许多负面影响。其它推荐形式也是各有利弊,有待进一步完善。
干部选任初始提名的产生方式主要是以民主推荐结果为重要依据。具体方法是:组织部门先到空额单位组织民主推荐,再综合民主推荐情况、日常掌握情况及实绩考核结果确定推荐对象,最后由部长办公会会提名考察对象,一般为等额提名。总的来说,不管采用何种推荐方式,初始提名权始终掌握在党政领导手中,始终是“少数人在少数中人选人〞。正是由于现行的初始提名方法不尽科学、程序不尽标准,直接影响选任干部质量的提升,也是干部选任工作中屡屡出现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三、标准初始提名方法应遵循的根本原那么标准初始提名权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业务性,操作起来要求高,难度大,应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一)扩大民主原那么。扩大民主,是干部人事制度标准的根本方向。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标准初始提名权就是要进一步扩大初始提名环节中群众参与程度,表达群众公论,在干部工作中坚持和落实群众路线。
(二)积极稳妥原那么。要处理好积极与稳妥的关系,既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大胆实践,敢于突破原有的思维方式和具体方法,把一些切实可行的新思路、新制度、新方式引入初始提名环节,又要在坚持“党管干部〞指导思想的前提下,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注意保持干部工作的连续性和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标准可行原那么。目前,干部选任初始提名环节从根本上来说还是缺乏标准性政策。干部任用条例对初始提名环节虽然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较为笼统,不便具体操作执行。标准初始提名权应该充分考虑这一点,既要坚持标准化、标准化,又要力求简便,易于操作,尤其是在提名的标准、程序、责任、处置等方面的规定要具体,切实可行。
(四)注重实效原那么。近些年来,干部工作方面建立的各种制度比拟多,但也没有完全到达预期效果。标准初始提名方法必须在见实效上下功夫,做到改必行,行必果,违必究。
(五)整体配套原那么。干部选任工作是个系统工程,是个不可割裂的有机整体,环环相扣,层层推进,任何一环出了过失,都直接影响整体工作质量。因此,标准初始提名权也不能单纯地、孤立地就提名讲提名,必须要有整体观念,通盘考虑,注意标准后的提名环节与后续环节的衔接。同时,还要建立健全配套的制度措施作保障。
四、标准干部选任初始提名权的根本思路
(一)进一步扩大民主推荐的范围,更加广泛地听取民意。组织部门到空额单位进行民主推荐时,除要求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外,还要适当扩大范围,吸收主管单位领导、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效劳对象代表等人员参加推荐,更广泛地了解民意,听取群众意见。另外,鼓励领导干部个人名义对确实优秀、突出的干部署名推荐。
(二)推行差额提名制度和提名公示制度,进一步增强初始提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要按一个选拔职位提名两名或两名以上考察人选。正科级职位一般应按选拔职位1∶3的比例提名差额推荐人选;副科级职位一般应按选拔职位1∶2的比例提名差额推荐人选。差额提名推荐对象后,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对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重大的,一经核实取消提名资格,问题复杂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暂缓进入考察程序。
(三)组织部门作为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第一提名权的职责。组织部门作为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有着在掌握干部资源信息、职位调配对应度等其他主体所不可比拟的优势,组织部门可以履行第一提名权的职责,也就是说,组织部门提出的人选要优先于其他任何一个主体所提出的人选进入民主推荐。当然,组织部门在考虑人选时,要进行空缺职位特点分析,要对人选能力、素质、个性特点与其他班子成员的互补性等情景比拟,要在后备干部队伍中,必要时可以放到整个干部队伍或党政机关之外物色初步人选。人选提出后,作为第一位排序进入到民主推荐目标人选中。
(四)实行地方党委全委会委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此制度适用于提名乡镇党政正职人选。岗位空缺时,先由组织部门综合单位民主推荐和干部日常考察结果,也可以是差额推荐结果,每个岗位提出两名及以上参考人选名单;再由组织部门将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和参考人选名单等根本情况,提交全委会委员,委员既可以根据组织部门提出的参考人选名单进行推荐,也可以署名另外推荐他人;最后,组织部部务会议根据单位民主推荐情况和全委会委员民主提名情况,综合分析,提名考察人选对象,向党委常委会汇报考察任免方案,同时报告民主提名结果。实行全委会委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既使地方党委书记应有的用人建议权在确定参考人员名单的过程中得到表达,又受到了全委会委员民主提名的合理制约,能够有效防止用干部问题上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的现象,而且可以把提名上的失误控制在最小程度。同时,让全委会全体委员直接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也有利于扩大党内民主,发挥全委会委员在干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加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力度,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改革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有益探索和实践,是对初级公务员考录制度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做法的继承与开展。2022年以来,x市公选了34个科级干部岗位,受到了干部群众的普遍关注。但是,也不能否认,目前的公开选拔方式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存在着选拔上来的一些干部政治文化素质高、实践工作能力差及没有完全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问题。不过,总体来看,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较好地解决了初始提名问题,有利于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有利于增强干部工作的公开化程度,有利于发现和启用优秀年轻干部。因此,今后,应进一步加大公开选拔力度,拓展选拔岗位,标准选拔程序,使公开选拔的干部更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六)进行“公推公选〞试点工作。逐步扩大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范围,真正变“少数人在少数中人选人〞为“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通过这种方式,“推〞出的是干部群众信得过的优秀人才,“考〞出的是干部的真本领,“测〞出的是群众公认度,最终确定的人选既有较好的群众根底,又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竞争力
五、需要配套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标准初始提名权,不仅是一项制度创新,更是一项崭新的实践,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总结、完善。
(一)将标准初始提名权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是一项整体的、复杂的创新工程,我们标准初始提名权,标准初始提名程序,建立和完善民主提名制度,就是要使干部选任工作整体上更加科学标准。如,搞提名改革的初衷是针对提任干部,但由于受区域经济、岗位性质职能等因素影响,各单位之间、各部门之间岗位差异性很大。在干部群众眼里,把一般部门领导调任群众关注的热点部门,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提升〞,甚至比提任更受关注、竞争更为剧烈。按现行制度,这种平调是不需推荐和考察的,但如果在干部交流调整过程中针对重要职位也实行全委会委员差额提名的方法,将更有利于人才地合理使用。
(二)建立健全改革初始提名权的相关配套制度。一是要实行空岗预告制。凡岗位出现空缺时,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前的一定时间内,对拟选任的空缺职位进行描述,把空缺职位、岗位要求、任职条件、选拔方式、选拔程序等向社会公布,扩大群众对拟选任岗位的知情权,增强提名推荐的公开性和针对性。正科级单位党政正职空缺向全市公布;副科级领导岗位空缺视具体情况而定,可向全市公布,也可在本系统、本单位内部公布。二是要实行民意否决制。提名干部首先得过民意关,得不到群众公认的一票否决。初始提名人选必须从推荐和测评得票名列前茅的人选中产生,凡得票不在前列或达不到一定比例的,一律不得作为提名人选。三是要实行“首提责任制〞,严肃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个人向市委推荐提名人选,推荐者个人为“首提责任人〞;单位党委(党组)向市委推荐提名本部门、本单位可提拔使用的人选,党委的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由组织部集体研究首次推荐的提名人选,组织部主要领导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