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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提交
材料
清单
独资
公司
设立
提交材料清单独资公司设立
一、关于申请核准xxxx工程报告的请示;
二、独资公司工程报告;
三、独资公司章程;
四、工程土地预审意见;
五、工程环评审批意见;
六、工程规划选址意见;
七、工程节能评估意见;
八、银行融资意向书;
九、独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十、投资方关于设立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十一、投资方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境外自然人的为投资人身份证明)及境外律所的公证文件和所在地使领馆的认证文件;
十二、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有效身份证明和简历;十
三、监事或监事会名单,委派书、有效身份证明;十
四、董事长委派书、总经理任命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和简历;
十五、授权书(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公司设立手续并有权代表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文件);
十六、投资方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十
七、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第二篇: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受理范围: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报送材料:
1、设立公司的申请文件;
2、设立公司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
3、公司章程;
4、其他材料。其中,涉及对原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提报与所涉及的企业法人签署的协议和主要债权单位的认可证明;涉及省直部门管理的,提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市、县(市、区)管理的,提报同级政府的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设立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提报申请材料(设立省以下国有独资公司,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查后提报申请材料);
2、审核批复。
第三篇:提交材料清单--合资公司设立合资公司设立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关于申请核准合资公司xxx工程报告的请示;
二、合资公司工程报告(原件1份);
三、工程环评意见;
四、土地预审意见;
五、规划选址意见;
六、工程节能评估意见;
七、中、外投资各方关于设立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八、合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九、合资公司合同、章程;
十、中外投资方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境外律师事务所的公证文件和所在地中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十
一、进口、国产设备清单;
十二、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委派书(原件1份)
十三、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身份证明和简历(1份);十
四、投资方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十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十六、其他。
另。中方有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有国资部门出具意见。
第四篇: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33】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标准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方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标准。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
【34】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标准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方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标准。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
【35】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标准
表格下载地址:百度---新疆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载中心--内资企业---表格下载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方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标准。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
第五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如办理设立登记时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须提交相应的验资证明文件;
6、联络人信息表;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商事主体以其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不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同意的证明。
2023、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
11、涉及XX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自然人独资设立的需提交只设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诺书。注:(1)依照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提交材料清单。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商体主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联络人信息表可以通过XX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登记〞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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