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历史及演变中国政法委的历史与演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周永坤【编者的话】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引发中国各界关于政法系统改革的关注。本文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周永坤先生对中国政法委体系历史沿革的研究,原发于炎黄春秋2023年第9期,如今读来更有现实意义。经作者本人授权,FT中文网全文刊发,以飨读者。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公检法三家的“党内领导机构〞,它已经存在了半个多世纪,应当将它放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重新检视,下面的检视围绕历史作用、党的领导的原那么、法治原那么、法治国家建设四个方面进行。政法委的沿革1.政法委的历史渊源:法律智库机构党委政法委员会制度的文化传统源于设立于1946年的“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1946年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在“边区宪法研究会〞的根底上成立“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这是一个“智库〞性质的机构。1948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决定建立“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自然撤销。这个“中央法律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为未来的新政权起草法律,属于秘书班子一类的机构。1949年新政权成立,这个“立法参谋〞性质的中央法律委员会随之撤销。代之而起的是设在集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内的政府的政法委员会,它不同于党委的政法委员会。1954年宪法生效后,政权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它由集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变成了宪政分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务院变成了国务院,法院、检察院不再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分支,而是独立的司法部门。这一宪政分权的制度与此前的公检法集权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格格不入,因此政府的政法委员会制度一度消失。2.秘书性质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现行的党委政法委员会制度直接发端于1956年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1956年7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召开了第一次法律委员会会议,宣布正式成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该次会议规定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任务是中共中央交办的工作,主要是关于法律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部门的分工等问题,并不主管有关部门的具体案件。当时公检法各部门都设立党组,各有关机构的党组直接向中央负责,向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不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报告工作。可见当时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只是一个秘书性质的机构,而且只设在中央一级,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与法治国家并不存在矛盾。共同纲领体制下集权的政府政法委员会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转变,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