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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长在大调解现场会的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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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长 调解 现场会 讲话
市长在大调解现场会的发言 各位领导, 同志们: 近年来,与全国其它地区一样,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人民内部矛盾集中彰显,突出表现为:矛盾锋利,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信访量猛增,层层都在疲于应付、沉陷其中;表现形式越来越剧烈,越级访经常不断,进时有发生,有的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大量矛盾冲突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对立,制约了经济社会开展,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面临着现实挑战。 应对这种形势,传统的方法、手段很难适应工作需要。一是缺失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撤乡并镇后,乡镇辖区面积增大,治安警力、调解力量相对薄弱,对矛盾纠纷的排查难以做到深入细致,信息渠道不畅,触角不灵。二是没有一个上下相互紧密衔接的大调解组织网络。旗域内各地矛盾产生后,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按照事情的大小,进入有序的工作状态,使矛盾纠纷按照严格流程得到有效的调解。三是调解资源相互割裂。各自为战,单打独斗,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组织主要调解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调解形式单一,缺乏解决问题的合力。四是没有建立有效的联动互动机制。致使局部矛盾纠纷行政调解结案后又寻求司法救助,司法结案后再通过信访途径解决,在各级政府、信访、行政、司法等部门交来交去,办来办去。五是缺少有效的责任制度保障。往往一个小小的矛盾纠纷,遇到负责任的就调解成功了,不负责任的就放任自流、听之任之,做不到该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调解的,必须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调解完成。六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于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矛盾,不能做到统筹考虑,制定出具有权威性的解决方法,付诸应用,往往导致矛盾在地区间、部门间越调越多。七是调解的效率低下。一件小矛盾、小纠纷时常久拖不决,久调不解,小事拖成大事,易事变成难事,导致群众的不满情绪累积升级。 和谐是时代的要求,安居乐业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更是我们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基于上述背景,面对现实,委、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关注民生的理念,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选择了一条有效解决各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从去年年末开始,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XX县区三所联调、莫旗三所一庭一办经验的根底上,派人专程赴湖南、河北等地学习成功作法,并对XX省、北京怀柔等地的成功模式进行了系统研究,立足实际,组建网络,完善制度,全面启动了独具地方特色、效果凸显的“大调解〞工作,走出了一条成功化解旗域内矛盾纠纷的创新之路,根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中事不出乡镇、大事不出旗〞的工作目标,有力地推进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效化解矛盾。 一、主要作法 构建一个格局,建立两级中心,落实三级责任,狠抓四个环节,完善六项机制,从而真正实现全旗上下调解工作组织形式上的大格局,工作范围上的大覆盖,工作职责上的大对接,工作落实上的大力度,形成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协同作战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一)构建“一个格局〞。即着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人民调解为根底,司法、信访为依托,调处中心为平台,职能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成立了由旗委、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领导小组,对“大调解〞工作严格实行“三个纳入〞,即: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纳入和谐社会建设,齐抓共管;纳入党政领导责任制,强化考评。进而,在全旗上下全面明确了大调解工作的职责定位和工作切入点,形成了强大的组织领导合力。 (二)建立“两级中心〞。投入资金40多万元,建立了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全面搭建起了两级联调平台。同时,在基层法庭、派出所和各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设立了治安联调室、司法联调室、职能部门调处小组,目前,共建立职能部门调处小组32个;企业、行业调委会16个;村和社区调委会160个、村(居)民调解小组869个,选聘专兼职调解员474名、矛盾纠纷信息员969名。 1、进一步明确了职责任务。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信访部门合署办公,依托信访办12名工作人员,抽调司法、公安、法院、农牧、国土等部门专职人员8名,常驻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开展工作。主要负责:一是受理直接到旗一级的群体访和个体访,调处应由旗级解决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二是调处下一级移交跨乡镇、跨部门构成大事的矛盾纠纷;三是对需要乡镇或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流交办、检查督办;四是对全局性矛盾纠纷的动态、成因、特点、规律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措施。 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基层司法所合署办公,抽调农业效劳中心、土地站等工作人员进驻中心。主要负责:一是受理直接到乡镇调处中心的矛盾纠纷调处;二是负责旗级调处中心交办事项的矛盾纠纷调处;三是负责对基层站所、村组移送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四是对基层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交办、督办,构成中级的直接进行调处。 在旗乡“大调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旗乡两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指导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联动和衔接乡村(社区)调委会为主体的人民调解、法院和基层法庭为主体的司法调解、各职能部门调处小组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同时,在过去来信、来访的根底上,向社会广泛公开旗乡两级调处中心工作人员的固定 和 号码,随时接访受理,还依托旗、乡政府网站新增加了网络接访,进一步拓宽了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 2、切实加强了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了调解员教育培训制度,由司法局、旗委党校和法院共同负责,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定期培训、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庭审旁听等活动,提高了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调解能力。专兼职调解员培训合格后,统一颁发聘任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3、建立了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按照我旗总人口每人一元钱的标准,从年开始将32万元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今后将随着经济社会开展和人口的增加逐年加大,保障“大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实行办案补贴制度,对专兼职调解员、矛盾纠纷信息员成功调解每案给予5—35元补贴,为专职调解员每人每年发放400元办案补贴。 (三)落实“三级责任〞。大调解工作突出的是“联〞字,表达的是“调〞字,归结点是“解〞字。矛盾得到彻底解决,创造社会和谐,是我们要到达的目标。组建旗、乡两级调处中心,对村屯依托调委会,形成三级工作网络,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相关部门纳入调处中心工作之中,不是简单地将这些部门放到了一个共同的办公场所,而是将资源、人员和工作职能全面进行有效对接,改变过去问题被转来转去,迟迟得不到有效化解的状况。对此,我旗在组建调处中心时,突出抓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三级责任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矛盾纠纷化解不力上交问题的或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办结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规定,对相关干部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启动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和免职五个档次的处理,有效解决了能调不调、该管不管的问题。 (四)狠抓“四个环节〞。 1、掌握纠纷动态,着力解决好“排查〞问题,实现由被动调解向主动调解转变。坚持排查在前、疏导在前、稳控在前,对属于共性的或因政策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可能引发问题的苗头隐患,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变被动等待问题出现、升级为主动沉下去发现问题、超前解决问题。同时,实行领导接访、部门约访、干部下访“三访〞制度,建立了乡镇、部门、单位排查责任制,乡镇与综治、信访、司法等部门联合,采取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时期重点排查等方式,对排查出来的一般矛盾纠纷即时登记,做到随排查、随登记、随化解,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对本地无法解决的问题要求及时上报,请示上级协调解决,严防矛盾由小到大、酿成突出问题乃至群体性事件。今年4月,我旗六合镇红旗村两户村民为争夺水稻田发生纠纷,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出现了两大家族集体械斗的苗头。该村调委会及时将情况上报镇派出所,最终在镇派出所和村级调解组织联合调处下,双方握手言和,防止了矛盾激化、事态恶化。 2、整合调解资源,着力解决好“联调〞问题,实现由单一调解向多调联动转变。联调工作由旗综治办综合协调,以人民调解为根底,充分发挥旗乡两级调处中心的平台作用,建立和完善了信息沟通、联席会议、协作联调等对接联动机制,加强了各调解组织在调解程序、调解力量、协议效力等方面的衔接和互动。一是建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互动机制,对于到法庭起诉的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庭优先引导到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做到能调那么调;同时,人民法院还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建立了以自行调解为主,以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和判决执行调解为辅的调解格局,实现了方便快捷的诉调对接,到达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二是建立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互动机制,公安派出所将符合调解的治安案件移送到治安联调室,重大疑难案件,通过联合其他调解力量依法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今年8月份,音河乡黄某夫妇到杨某承包蚕场采榛子时,两家发生口角,黄某死亡。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经综合鉴定,排除了他杀嫌疑,需要做进一步尸检确定死亡原因,但黄某家属强烈反对尸检、拒不安葬,并要求杨某赔偿2023万元,否那么要杨某抵命,同时要组织亲友到旗政府静坐示威。面对矛盾纠纷随时可能演化升级的严峻形势,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公安局、法院、音河乡调处中心及黄某所在地的村调委会4家调解组织联合进行调处,通过耐心的思想工作、法律讲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三是实行职能归位和联动调处机制,对适宜行政调解的矛盾纠纷,由旗乡两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交有关行政部门调处,复杂疑难案件由旗乡两级调处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调处或由旗乡党政领导包案调处。对超出调解限度的纠纷,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实践证明,开展“三调为主、多调联动〞的调解工作,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和最正确方式。 3、严格履行程序,着力解决好“标准〞问题,实现由无序调解向有序调解转变。严格标准各类矛盾纠纷的移送标准、移送程序和办理期限,实现了上下互动、横向联动。 一是标准移送标准。按三级责任制的要求,一般矛盾纠纷不能向上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移送,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矛盾纠纷发生地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对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或部门,或因政策体制原因造成的,管理权限不在乡镇或部门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经乡镇或部门领导包案调处不成的,移送到旗调处中心,经调处中心主任核审同意后,提交旗乡党政主要领导审核,签给分管领导包案调处,旗乡党政主要领导不能亲自签批的,可委托党委、政府分管常务的领导代批。对应由乡镇或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经乡镇或部门主要领导包案处理,在主要事实已经查清,调处措施得当,调解两次以上未达成协议、随时可能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可以向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移送。村(社区)调解委员会参照以上标准向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移送矛盾纠纷。 二是标准移送交办程序。对符合移送标准的矛盾纠纷,由移送单位填写矛盾纠纷移送函,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指定专人陪同纠纷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旗、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提交调处。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直接受理的矛盾纠纷,经审核后,如果按分级调处的要求属下级调处的,将矛盾纠纷分流交办到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或旗直部门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并填写矛盾纠纷交办单,明确调处期限。 三是标准调解期限。简单矛盾纠纷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一般矛盾纠纷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重大、疑难或跨部门、跨乡镇的矛盾纠纷,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旗调处中心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调处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规定办结时限,有力地解决了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办不结的问题。对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发生越级访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规定:造成2023人以上较大规模集体上访的,对相关乡镇、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30人以上到旗委、旗政府上访,20人以上越级赴市上访,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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