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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院工作中的体现和运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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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院 工作 中的 体现 运用
法院工作中的表达和运用 [内容]。科学开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开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历史性地为人民法院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这一伟大任务,人民法院要实现好这一目标任务的完成,必须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按照科学开展观的要求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部署各项工作,全面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开展。笔者在文中主要就科学开展观的相关概述、科学开展观在人民法院中的表达以及人民法院应如何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审判工作的科学开展来展开论述。 一、科学开展观概述 (一)科学开展观的历史背景。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开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开展〞。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基于对国际国内形势,特别是中国开展新阶段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全面分析和判断所提出的科学开展观。 (二)科学开展观的定义 科学开展观是我们党按照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原理,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重要启示提出来的,突破了过去把开展单纯理解为经济增长的局限,把坚持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统一起来,并强调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开展。科学开展观同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开展的重要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开展观,是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开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开展观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人为本的开展观、全面开展观、协调开展观、可持续开展观。 所谓以人为本,就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开展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开展始终表达着人本位的思想。 所谓全面,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开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所谓协调,就是要坚持“五个统筹〞,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根底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 所谓可持续,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开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开展道路。 (三)科学开展观的根本要求就是统筹兼顾。 科学开展观要求做到“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开展、统筹区域开展、统筹经济社会开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开展、统筹国内开展和对外开放。 五个统筹所包含的内容可以归结为我国实现四大良性循环,即社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经济开展与社会进步的良性循环、人的全面开展与自然界运行的良性循环、国内开展与世界经济的良性循环。 (四)科学开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就是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表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对社会主义开展目的或目标理论的创新。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开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开展,促开展。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大力开展经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开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二、科学开展观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表达 (一)以人为本理念给司法领域带来了深刻的观念变革 十六大以来,法学理论研究在许多方面推陈出新,有所突破,在司法的研究范畴、司法的工作目标、理论研究的分工等问题上形成一定共识,其主线正是围绕以人为本观念展开的。就司法的工作目标而言,要从观念上彻底摒弃“工具论〞,切实树立人权意识。过去,在“工具论〞观念影响下,国家权力的至上性和国家秩序的维护被视为工作重心,有时候片面地强调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功能,忽略了人权保障的价值。党和国家提出的以人为本理念的实现,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人民法院目前所倡导的“司法为民〞,就是以人为本的观念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表达。在这一明确的工作目标之下,司法机关探索如何通过改进司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从程序到实体上表达对公民根本权利的保障,切实表达由此延伸而被法律具体化的公民法律权利的保障。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尊重公民根本权利是司法领域实现社会正义与平等原那么的价值根底。 (二)以人为本理念给法学理论,尤其是司法领域的理论研究带来了新的动力与契机 党的十六大以来,法学理论研究出现了多部门、多领域、多学科的五彩纷呈、欣欣向荣的局面。在司法领域方面,除了传统的几大部门法学在各自的领域内注重结合实际,关注司法理论问题外,理论界也开始注重学科之间的比较和理论价值的统合与重塑。表达在理论研究的分工方面,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下,原有的只强调司法的程序性价值的学者们也开始重视公民实体权利的保障,而早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一些实务界人士也开始高度重视程序在公民实体权利保障中的特有价值。这些法学理论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中也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同时,司法理论研究专业化分工更加明确,所谓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界限出现相对化,并具有与以往不同的新意。例如,针对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根底理论研究,澄清了围绕人民法院功能的法律监督权而出现的认识偏差,人们既关注来自于国外的合理经验,同时不断强化“中国问题意识〞,关注中国转型时期出现的现实问题,为人民法院工作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系化、具体化提供理论依据与根本范畴。在司法实践方面,司法机关通过大量案件的处理,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以人为本〞理念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鲜明地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目标,进行了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宪法意识,使维护人权成为法官的自觉行为。 (三)、以人为本理念是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的根底与出发点 正确理解和认清“以人为本〞理念的精髓,对纠正和解决现实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只有通过完善司法体制,不断改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才能形成科学、稳健的司法运行机制,才能使公民权益得到根本性保障,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近年来,党中央十分重视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并将这一工作视为表达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先后积极采取措施,如成立了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讲话中提出了“弘扬法治精神〞重要思想,深刻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内涵,高度概括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开展经验。目前,司法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良好开展机遇。上述文件和讲话无不表达了对公民权利保障的高度重视,反映了对司法机关职责发挥的“为民、便民、利民〞的具体要求。概言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认识以人为本观念的精髓,这是今后搞好司法工作的重要指针。人民法院在具体的工作当中要以这一理论为指导,真正做到“司法为民〞的宗旨。 三、科学开展观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运用——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推进人民法院工作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科学理论是正确的行动指南。科学开展观是搞好人民法院工作,促进审判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开展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行动指南。树立和落实科学开展观,既是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效劳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迫切需要。因此,要全面把握科学开展观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开展观的重大意义,增强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决性,结合实际,把握重点,自觉按照科学开展观的要求思考和谋划法院工作,以落实科学开展观的成效检验法院工作,推进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要进一步端正司法工作指导思想,不断强化效劳大局的政治意识、统筹兼顾的和谐意识、司法为民的民本意识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公正意识;要把审判、执行等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开展的全局中来思考和谋划,努力做好维护稳定、促进开展、化解矛盾的各项工作,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开展观,要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应对复杂形势、化解各类矛盾的坚强后盾。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认识坚持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重要意义,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确保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只有学习好了、掌握好了,才能贯彻好、落实好,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不迷失方向;二是要主动将法院的各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坚持重大事项的请示和报告制度,对法院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案件的审判等,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特别是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依靠党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不走错方向;三是要积极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效劳,在效劳中坚持科学开展观,努力把握好党的方针政策,把握好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紧跟党的方向,善于调焦,坚持审判工作效劳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不偏离方向。 (二)树立和落实科学开展观,要找准效劳党政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研究新生事物,不断更新司法观念,以超前的思维应对开展的社会,努力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好务。一是正确定位,依法效劳城乡统筹开展。要摆正位置,积极为党委政府提供合理的、有价值的参考意见;要坚持法治统一原那么,维护法制权威;要竭尽全力化解社会矛盾,依法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城乡统筹开展保驾护航。二是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弄清当地实情,把贴近大局、融入大局、效劳大局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要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切实履行好人民法院的裁判执行权、法律解释权和司法建议权,营造开展环境,扫除开展障碍,保护开展成果。三是建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要完善报告制度,把握时代脉搏,紧跟时代步伐,认真研究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意见和工作部署,尽力使法院工作与党政工作合拍;要创新执法观念,对地方党政出台的一些特殊政策,要以辩证、灵活的观念进行审视,既要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的开展,又要保持法律的公平正义;要大力开展司法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送法活动,让神圣的法律走出庄严的法庭,走进乡村、农户、企业、学校和机关,以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作用;要全力支持重点工程、重点工程建设,对重点工业工程、社会事业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经济、民事和刑事案件,实行立案、审理、执行“一条龙〞效劳,做到专案专办,特案特办;要加强对问题突出、影响经济开展的重点部位的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画地为牢、漫天要价、成心刁难、强揽工程、聚众滋事的“村霸〞、“地霸〞、“工程霸〞,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加大为企业清欠力度,保障企业开展;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出影响社会稳定、影响经济开展的问题根源和症结,并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以便及时改进,逐步完善;要加强调解工作,健全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树立调解前置的观念,提高调解效率。 (三)树立和落实科学开展观,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开展观就是要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开展好。具体落实到法院工作中,就是要通过司法活动实现社会正义,到达以公正为核心的质量要求、以效率为核心的本钱要求、以“案结事了〞为目标的效果要求,做到三者的有机统一。刑事审判方面,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表达党的刑事政策,对某一时期、某一地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要坚持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努力遏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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