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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住房
城乡
建设厅
建设项目
选址
规划
管理办法
新编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方法
XX省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方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工程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工程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开展的原那么,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平安的需要。
第五条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以下建设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
1见书: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
(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火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跨设区市的建设工程;
(四)风景名胜区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建设工程(依据XX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八条);
其它由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本条第
二、三款规定以外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六条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逐级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工程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所依据城乡规划的相关图件(包含建设工程
2在总体规划上的位置图、建设工程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上的位置图)
(四)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拟建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建设工程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技术规定。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选址论证报告的专家论证工作。
第九条建设工程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工程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工程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批前公告、批后
3公布。
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选址审查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领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XX省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方法(浙建规(202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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