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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有企业
委托
经营管理
办法
试行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方法(试行)
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有效利用优质资源,增强企业在专业领域的竞争优势,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或企业局部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经营管理〔以下简称托管〕。
第二条为标准托管行为,理顺托管关系,有效提高委托经营的监管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方法。
第三条委托经营管理行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企业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方式,将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局部国有资产委托受托人经营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是指业务专业性强,需要有专业团队经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托管的性质及范围
第五条被托管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受托人实施经营和管理,委托人对其实施监督。
第六条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对企业整体托管,也可以实行局部托管;托管的范围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托管的内容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托管的原那么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托管应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1、权责明晰原那么。托管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协议〔合同〕的形式界定,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各方的利益;
2、充分授权原那么。委托人是以企业委托的方式将所属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必须给予受托人充分的管理授权,保证其正常行使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权力;
3、有效监督原那么。委托人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各项监督必须做到实时有效。
第八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1、通过对经营方案的审批、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批等从权限上进行控制与监督;
2、通过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3、通过强化信息报告制度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
4、委托人不直接干预受托人、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章委托人管理职责
第九条对被托管企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委托人的各个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委托经营管理的决策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审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审定其它与委托经营和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管理部门是委托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起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
2、组织与受托人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
3、对被托管企业的年度经营方案进行审核;
4、对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归口管理;
5、对被托管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日常监督;
6、组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部门是被托管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监管部门,其管理职责包括:
1、指导、标准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2、审核、监察受托人上报的被托管企业年度预算方案;
4、审核被托管企业的年终决算,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
5、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对被托管企业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管理职责包括:
1、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2、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活动中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
3、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托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4、代表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托管关系确定
第十四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明确托管关系。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托管期限;
2、委托范围及内容;
3、委托方、受托方权利和义务;
4、投入、产出及收益分配;
5、资产的使用、维护〔修〕及管理;
6、保证和承诺;
7、其它约定。
第十五条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经双方以适当程序签署批准后即行生效,托管关系即确定。
第十六条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利在被托管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确认与受托人的委托经营管理关系,并作出股东决议确认后,将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正式移交给受托人。
第六章行权机制
第十七条为保障受托人正常行使委托经营管理的权利,保证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正常监督,应明确委托经营管理在重大事项方面的“行权〞机制。
第十八条受托方通过“内部程序+法定程序〞的方式来保证对被托管企业的有效行权。对于必须通过被托管企业董事会做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受托人与委托人首先通过内部协商机制,形成一致意见,通过委托人派驻到被托管企业的董事履行法定程序后,通过决议。
第十九条被托管企业高管层人事安排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通过法定程序确认。
第二十条委托人与受托人每年要在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的根底上,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作为委托经营管理的业绩合同。
第二十一条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应明确规定业绩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七章托管权限划分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的权限如下:
1、被托管企业股权变更与处置权;
2、被托管企业资产管理权和处置权;
3、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审批权;
4、被托管企业经营方案的审批权;
5、被托管企业审计监察权;
6、被托管企业融资、投资、担保审批权;
7、被托管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
8、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有如下权限:
1、被托管企业年度经营方案权限内的审批权;
2、被托管企业年度目标责任书的审核权;
3、被托管企业经营层考核权;
4、被托管企业财务管理权;
5、被托管企业经营层人事任免权;
6、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合同审批权;
7、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性设备、物料的采购权;
8、被托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
9. 被托管企业生产、技术、质量等方面标准制定权;
10、被托管企业经营收益分配权。
第八章监督控制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的委托经营管理过程和结果进
行监督。
1、通过派驻被托管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外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按照外派人员管理方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信息。
2、通过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进行监督。企业管理、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日常经营动态监督,按照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被托管企业进行实时监督。
3、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监察工作了解被托管企业经营效果和管理状态。按照委托人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方法实施监督管理。
1、事前控制:通过被托管企业的年度方案和预算方案,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通过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绩效实行目标管理。
2、事中监督:通过对重大事项的审核,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予以审核、监督。
3. 事后监督:通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年终决算审计,对受托人的托管绩效进行事后的核实、监督。
第九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和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委托人每年对受托人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二十七条对受托人托管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考核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每年年初,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受托人上一年度托管业绩进行考核,其程序为:
1、财务、审计部门提供被托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监察报告;
2、企业管理部门核实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并进行考核评价;
3、根据考核结果,企业管理部门拟定考核意见和考核兑现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4、财务部门按照审定的考核兑现方案予以兑现相应酬劳。
第十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由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2023年月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