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构建的公众参与机制与传播研究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美丽乡村〞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工程、新载体,是统筹城乡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践的又一重大創新。但当前美丽乡村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仍然存在制度体系不完善、公众参与意识较弱、政府体制管理僵化等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和素质、转变政府管理理念等等,从多个方面来完善美丽乡村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关键词:美丽乡村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对策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美丽中国〞的全新概念。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国梦〞,美丽乡村建设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局部。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乡村〞的目标。建设美丽乡村,不得不依靠公众的参与,只有找出当前美丽乡村建设中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作用,才能更好实现“美丽乡村〞、“美丽中国〞的目标。一、美丽乡村建设中公众参与的现实意义〔一〕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公众参与能奉献集体智慧的力量,通过集体讨论、投票等方式,做出具有科学性的决策。另一方面,公众的参与起到了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利于维护公众利益。同时,公众参与还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好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二〕有利于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农民是主体,通过公众参与机制,能够使农民意识到自己不仅是美丽乡村建设的利益享有者,更是美丽乡村建设的创造者,从而更加自觉参与到美丽乡村建设的每一个过程中。〔三〕有利于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传统的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决策单中心供应方式在日益增大的需求面前缺乏回应性和效率,该理论具有决策多元化、权力多中心化、管理市场化等特征。在公众参与机制中,政府、农民、社会组织处于一个多中心模式下,在利益博弈中,到达均衡,从而更好的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二、美丽乡村建设中公众参与机制的缺陷与缺乏虽然近些年来,公众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情况朝着积极的方向开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制度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欠缺公众参与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相关各方才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开展。目前,虽然我国乡村建设方面的法律体系根本完善,但就公众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法律机制而言,还存在着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