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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公务员回避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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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公务员 回避 制度 新编
第一篇:公务员回避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1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标准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篇:公务员回避制度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这一规定明确,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防止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规定同时明确,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公务员回避制度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 任职回避 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XX县区、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XX县区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回避 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工程资金审批、监管。 第三篇:公务员回避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度本身的不尽完备、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缺憾、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原因,在我国目前实施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应通过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严格把关;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从严把握与灵活操作相结合;统筹兼顾、整体配套等举措、落实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根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对公务员的回避要求主要是针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而言。除了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直接因亲属关系引起外,地区回避实质上也是主要回避本地区的亲属宗法关系。亲属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自然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如果在公务员的任职、执行公务等方面针对公务员的所有亲属关系作出限制规定,一是做不到,二是没有必要。所以,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务员比较密切的亲属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1)职务回避(2)公务回避。(3)地区回避, 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约因素 1。传统亲缘观念和习惯势力的长期影响使得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缺乏民众心理根底。我国是一个相当重视亲属关系的社会,宗族、亲缘观念根深蒂固,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政治活动影响极大 2。商品经济开展水平的长期落后也是实施回避制度的重要制约因素。 3。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功能未能准确定位和灵活应用。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保持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回避制度当做包治行政机关管理百病的灵药,那也是不恰当的。就回避制度解决不正之风的作用来说,它虽然具有很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彻底解决一切不正之风,还必须从加强民主监督入手,建立健全监督制衡机制等。而且目前我们实施的各项制度中还存在诸如户籍制度等与回避制度有一定程度冲突的地方,从而制约着回避制度发挥应有的成效,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加以应用,而如何灵活应用并非容易之事。 4。实施回避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是在部门内实施同时也必须有人事部门的协调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否那么将很难实行。长期以来,亲属聚集现象的产生,既有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也有不少是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的,5。缺乏健全的监督体系。健全的监督体系,是公务员回避制度得以执行的根本。但是目前这样的监督检查体系在我国还很不健全,公务员在任职或执行公务中履行回避的义务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公务员的自觉,但由于觉悟的上下不同或者利害关系重大,并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能有这样的自觉性。 三、落实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1。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那么应严格把关。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机关没有实行回避制度,原有的问题较多,不可能靠回避制度的推行,在短时间内解决几十年积累起来的问题。在推行现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工作中,由于历史原因回避对象多,在过渡中一次解决不易,要根据公务员的职务、年龄及工作性质分期分批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逐步调整、解决。直系亲属坚决回避,不允许同一机关有直系亲属存在;旁系做适当调整,同一机关有旁系亲属关系的,原那么上应调离一方进行回避,确实困难的,可以分步进行,先在机关内部主要岗位调整回避,以后逐步调整完善。而对新进人员那么必须从现在起严格把关,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录体系,录用那些思想正派,工作能力过硬的优秀人才,要坚持原那么和标准,坚决剔除不称职不合格人才,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这个进口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防止产生新的亲属聚集现象。公务员制度过渡的一条重要原那么,就是新人新方法。这一原那么在公务员回避制度实施中也同样适用 2。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保(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好:)障回避制度的实施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与行政监察制度有密切的联系,完备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加强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减少公务员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的可能,对克服任人唯亲、结帮营私等不正之风,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作用,但回避制度只是防止了那些外表和直接的以权谋私的现象,不能希望单靠一项回避制度,就能从根本上消除和杜绝各种违法行为,需要行政监察制度的补充、配合,从不同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有效地制约各种徇私舞弊现象。监察制度也会受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需要回避制度来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牵制。回避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有机结合,既可相互补充各自制度本身不完善的一面,又可为相互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促进相互的开展,以便更好地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依法办事,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 3。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中,如遇有需要回避的情况时,应按规定主动提出回避。这需要公务员有较强的回避意识和高度的自觉性。为此必须对公务员加强培训和教育,积极做好宣传和发开工作,让广阔公务员了解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危害,掌握回避制度的有关情况,认识到在我国推行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广阔公务员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自我约束,自觉接受回避,遵守回避纪律,使回避制度能够在高度自觉的根底上实施。同时,回避制度是人事管理中的一项带有很强的限制性的规定。因此,这项规定就必须要有法律尊严,一经确定,就要坚决不移地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本着自我约束和法制原那么相结合的精神,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回避的申报和审查制度。公务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主管的干部或人事部门申报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在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各级政府要根据不同部门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回避法规,使回避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遵守回避制度、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公务员,要进行严肃批评,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以维护回避制度的严肃性。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回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诉诸法律。 4。从严把握与灵活操作相结合。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既要从严把握,严格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要求进行调整,又要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实际情况,灵活对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逐步推广、实施,不能强求一律。 5。统筹兼顾、整体配套。实行回避制度,一般来说应坚持以低避高的原那么:在一局部公务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部门时,职务级别不同的,应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一般干部应服从领导干部;专业不对口的人员应服从专业对口的人员;低层次职务的人员应服从高层次职务的人员;干部来源充足的部门应服从干部来源不充足的部门;下层机关应服从上层机关。但还需要从工作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在职务级别不同的情况下,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经人事部门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的回避;在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任职的公务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暂不实行回避。 因此做好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助于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发挥全社会对公务员的监督,对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和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也有重要意义。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篇。公务员回避制度我国出台规定进一步标准公务员回避制度新华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赵超)记者23日从国家公务员局得悉,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回避制度作出进一步标准。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这一规定,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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