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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各地区
设立
联络处
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
8202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8-01-29【生效日期】
1988-01-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各地区设立联络处的决定
〔1988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与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
一、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钦州、百色、河池八地区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络处。
二、
二、地区联络处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联系和指导本地区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帮助他们总结交流经验,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映县〔市〕人大工作情况,联系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三、地区联络处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列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四个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单位】
8202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3-05-04【生效日期】
1983-05-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四个委员会的决定
〔1983年5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
一、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委员会。
二、
二、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假设干人和委员假设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委员会可设参谋假设干人。参谋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
三、各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1〕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2〕草拟需要由本委员会拟订的地方性法规,对有关方面准备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政法委员会对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进行研究。
〔3〕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检查有关方面对国家法律、法令和本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对于专门问题的调查并提出意见;
〔4〕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发布日期】
2023-07-27【生效日期】
2023-09-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方法〔2023修正〕
〔2022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2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方法〉的决定修正20232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98号公布自
2023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第二条常委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第三条常委会联系代表,主要是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征求代表意见,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第四条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作出重大决议、决定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第六条第六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局部代表列席会议,并在会前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材料印发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第七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时,可以邀请代表参加。
第八条第八条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就有关问题听取代表意见。
第九条第九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与专题调研等活动。
第十条第十条常委会应当组织或者委托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和年中专题调研活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与代表保持联系,可以通过走访、信函、 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重点联系原选举单位选出的在县级或者县级以下基层工作的代表,向代表介绍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代表,可以由常委会以及走访代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常委会协助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那么,按地区或者行业建立代表小组,做好同代表小组的联系工作,并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代表来访、来信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由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机构统一按照有关规定转相关部门处理,并催促承办部门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对代表反映的重大问题,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方法自2022年12月2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81年5月2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的决定〔最终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的决定
〔2023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删去第二项。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方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
〔2023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推行方案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方案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方案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播送、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方案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方案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效劳、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与开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时机、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开展规划、人口和方案生育事业开展规划。
人口开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方案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开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状况,将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