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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校舍
安全工程
实施细则
学校舍平安工程实施细那么
全国中小学校舍平安工程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平安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平安、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平安工程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细那么所称工程,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地区、州、盟,下同)、县(市、区、旗、场,下同)级政府负责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体制。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实行目标管理,地方实行严格的工程管理。
国务院成立全国中小学校舍平安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工程〞实施。开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平安监管、地震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舍平安工程办〞)设在教育部,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负责“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应当加强对“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建立相应制度,配备精干人员集中办公,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五条
各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工程〞的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统一组织校舍平安排查鉴定。制订校舍平安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组织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地震等部门,提供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的分布情况,提出平安性评估报告与建议;统筹协调本地区专业机构和技术力量,指导和帮助市、县进行校舍平安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校舍平安档案。
(二)统筹制订“工程〞规划。根据排查鉴定结果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本省教育事业开展规划,统筹配置省内教育资源,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报中央有关部委备案。
(三)统筹落实“工程〞专项资金。制订本省各级政府“工程〞资金的分担机制和落实方法,切实加大省级投入力度,统筹落实“工程〞排查鉴定经费、前期工作经费和工程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工程县资金额度;建立、健全省级“工程〞资金管理机制,及时、足额下达“工程〞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催促各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落实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保证“工程〞建设用地。
(五)健全工作机制。制订本省“工程〞实施方案、工程管理方法等规章制度;与各市、县签订责任书;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工程实施情况联合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未按方案完成任务的市、县进行问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市、县“工程〞实施的指导与帮助;做好工程信息收集、公开及报送工作;按规定标准建立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年终报送全年“工程〞实施情况总结。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工程学校负责校舍平安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平安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一)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各县经济实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标准“工程〞实施。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帮助各县开展校舍平安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审核各县制订的“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监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催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二)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本县中小学校舍平安档案;结合本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订本县“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组织工程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工程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对学校工程建设期间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平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学校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平安排查鉴定,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平安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平安;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七条
各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教育部门应当切实把“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开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实施、监管和催促检查。
(二)开展改革部门应当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切实加大投入;加强工程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为“工程〞提供政策支持。
(三)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标准制订、工程勘察、设计、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制订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催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
(五)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六)监察、审计、平安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工程〞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程〞目标、任务和责任,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员。
第九条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全国“校舍平安工程办〞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各地“工程〞实施工作的指导。各省、市、县“校舍平安工程办〞定期以工作简报、进展情况报表、信息员报告等形式逐级上报本地“工程〞实施情况。各地工作简报每月至少编发一期;“工程〞进展情况每月报告一次;每个县确定一名“工程〞信息员,由全国“校舍平安工程办〞统一颁发聘书。
第三章
工程实施
第十条
“工程〞实施分以下三个主要阶段。一是全面排查鉴定;二是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三是分类进行加固、重建和避险迁移。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程序,分步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平安状况进行逐校逐栋排查鉴定。
(一)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省校舍平安排查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对本地校舍进行排查鉴定;市、县鉴定力量缺乏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力量予以帮助。
(二)主要环节。
1.排查。各地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对本地中小学校舍平安状况进行逐栋排查,出具校舍平安排查报告;
2.鉴定。各地根据排查结果,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逐栋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
3.建档。各地依据排查鉴定情况逐栋建立平安档案,并纳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反映中小学校舍平安根本情况。
(三)依据。严格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防洪标准、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标准及专业规划,进行校舍结构可靠性、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等方面的排查和鉴定。
(四)要求。使学校校舍到达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平安要求。
(五)按照轻重缓急,优先鉴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含七度)地震高烈度区(以下简称“两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区校舍以及经初步排查认定为危房的校舍。
第十二条
根据校舍平安鉴定报告,制订每个工程的加固改造方案,对存在平安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撤除重建或避险迁移。
(一)对严重地质灾害和洪涝易发地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的校舍,根据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避险迁移。
(二)对通过加固可以到达抗震及其他防灾设防标准且原那么具备以下条件的校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加固改造。
1.已按照抗震及其他防灾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2.按根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建设档案根本齐备;
3.加固改造费用不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的70%。
(三)对经鉴定不符合平安要求,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的,应当予以撤除。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3条的校舍,原那么上予以撤除;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
1、2条的校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是否需要撤除。确定撤除重建的校舍,必须按照根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各地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和工程改造方案,按以下主要原那么制订“工程〞总体规划。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综合考虑城镇化开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开展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校园规划,科学制订“工程〞总体规划。
(二)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各地应当将近期加固改造目标和长远事业开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施“工程〞确保校舍平安。
(三)“两区〞为主,突出重点。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分清轻重缓急,相对集中使用资金,重点做好“两区〞及其他灾害易发区的“工程〞规划,优先支持农村地区,优先改造义务教育学校,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效。
(四)抗震为主,综合防灾。在重点考虑抗震加固的同时,结合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其他灾害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威胁的综合防灾避险平安要求,相应加强学校综合防灾能力,做好应急预案,把学校建成最平安、家长最放心的地方。按照当地综合防灾规划,优先考虑将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四条“工程〞实行工程管理。工程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标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的原那么,不得简化程序。应当执行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重建、迁建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根本建设程序管理,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前期工作。加固工程的工程量到达一定额度,应当视为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执行根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
第十五条
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同级“校舍平安工程办〞派员参与监督、指导。承担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加固工程优先选择专业加固企业或有加固经验的企业。
当校舍原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时,可优先选择原设计单位承担鉴定工作;当校舍鉴定单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时,可优先选择鉴定单位承担加固设计工作。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解发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