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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协作
队伍
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
协作队伍平安生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协作队伍的平安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根据劳动法、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协作队伍是指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需要,引进的具有法人资质、完成工程某单项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协作队伍的资质必须符合工程工程管理方法(2023版)的相关要求;协作队伍的选择必须是经审批合格,且在公司合格供方信息库内,履约能力强,信誉良好的;具有不少于分包合同金额20%的注册资金;具有合法有效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具有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具有类似的施工业绩;公司信誉评价为b级及以上的。
第四条。工程经理部受总承包单位或承建公司的委托,代表公司管理工程,并对公司负责。
第五条:平安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层层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坚决杜绝“以包代管〞。
第二章协作队伍平安生产管理
第六条。工程经理部对协作队伍的平安生产纳入工程统一管理,并与协作队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专业承包,协作队伍专职平安员配置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2223】
91号)“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在公司所属工程专业承包特长隧道、瓦斯隧道、大型桥梁、高边坡、深基坑、高墩柱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的专业分包协作队伍应当根据工程量及危险程度增加1-2名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第八条。劳务分包,协作队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该配备2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专职平安员必须持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平安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协作队伍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用工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工程相关部门登记审查合格后上岗。第十条:协作队伍务工人员到工程后,工程经理部应组织务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即“三级平安教育〞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知识;平时要进行平安教育培训;在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前,按规定由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对于无法胜任工作的,换岗或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协作队伍负责人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二条。协作队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必须参加工程经理部组织的平安生产会议,认真落实会议提出的要求;经常开展平安教育,完善平安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及时消除平安隐患。
第十三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十四条。协作队伍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禁止使用淘汰、报废的设备。
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协作队伍要保证平安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按照平安生产法规定,工程经理部在工程施工期内,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罚那么第十七条。协作队伍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经理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凡有损害工程经理部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分包合同。
第十八条。工程经理部未与协作队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的,公司平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仍未整改的,解除分包合同。
第十九条。协作队伍应当服从工程经理部的平安管理,假设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的,由协作队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协作队伍未设专职平安管理人员或平安员无资格证的,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无证或证书过期的,工程经理部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500元/人罚款并限期整改;仍未整改的停工整改。
第二十一条。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设专人现场指挥的,工程经理部可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以责任单位2022元罚款;整改符合要求后,方能恢复施工。
第二十二条。协作队伍凡使用淘汰、报废设备的,工程经理部可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5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平安防护用品的,一经发现,工程经理部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以每次50元罚款,不听劝导的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协作队伍无故不参加工程经理部平安生产会议或未认真落实平安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的,工程经理部每次可处以500元罚款。
第四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工程经理部依据本方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可补充完善相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规定的处分由公司、工程经理部平安管理人员执行,罚款时必须开具处分单,由工程负责人审批,罚金上缴工程财务,作为平安生产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至发文之日起执行。
xxx公司
2023年5月5日
第二篇:劳务队伍平安生产管理方法劳务队伍平安生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务队伍平安生产管理,根据经济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平安生产法XX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责任规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XX省核工业地质局局属单位使用劳务队伍平安生产管理方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劳务队伍是公司经济开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必须培育、稳定、标准。支持劳务队伍成为独立法人组织(公司),禁止与无管理能力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工程或工程联合、协作。
第三条
劳务队伍,在平安生产方面必须纳入各单位管理范畴,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不允许“以包代管〞。
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承担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的各类工程、工程劳务的承包、分包或合作。
第二章劳务队伍的平安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在使用劳务队伍时,应与对方签订“劳动(承包)分包合同〞或专项“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和“平安生产责任书〞,明确界定双方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平安责任、质量责任、技术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六条
劳务队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平安生产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档案。
第七条
劳务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购置工程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劳务队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平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九条
劳务队伍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劳务队伍应缴纳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用于工程发生平安事故抢险、救灾和蔼后处理。未发生事故的,工程结束时如数退还风险抵押金(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劳务队伍使用事故机具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平安运转。禁止使用淘汰、报废的设备。
第十二条
劳务队伍必须明确工程或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平安员。平安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平安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制订平安规章制度。要承担管理、监督义务;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劳务队伍技术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平安;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平安生产知识教育;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劳务队伍平安员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教育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组织参加各类平安教育活动;组织平安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章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成立独立法人组织的劳务队伍,提供以下支持:
(一)对长期为公司各单位效劳的法人劳务队伍,进行管理培训、平安培训、技术培训。
(二)在同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择用。
(三)在与公司各单位长期合作中,平安、质量、经济考核优秀的,可适当降低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数额。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要在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伍中,按市场规那么选用劳务队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伍中选择时,必须在开工前将劳务队伍根本情况报各单位平安管理部门备案,平安管理部门指派人员监督劳务队伍进行平安培训。
第四章处分
第十八条
各工程不在开工前将劳务队伍根本情况上报质安办备案的,对工程经理处分5000元,同时限期要求劳务队伍上报根本情况,监督劳务队伍进行平安培训。各单位分管领导发现问题不对工程经理作出处分的,对分管领导处分5000元。
第十九条
各工程未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动(承包)分包合同〞或“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和“平安生产责任书〞的,处分工程经理5000元,同时限期完善。各单位分管领导发现问题不对工程经理作出处分的,对分管领导处分5000元。
第二十条
劳务队伍与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平安生产责任书〞的,处分劳务队伍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劳务队伍未为从业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202300元/人标准处分劳务队伍。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劳务队伍未设专、兼职平安员或平安员无资格证的,处分劳务队伍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将处分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按202300元/人标准处分劳务队伍。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淘汰、报废设备的,处分劳务队伍1万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平安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的,按50元/人·次的标准分别罚款当事人和劳务队伍。
第二十六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工程经理部平安生产会议或未认真落实平安生产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的,按500元/人·次标准处分劳务队伍。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的处分权,归口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和质安办,处分时应出具手续,罚金上缴单位财务部门,作为平安生产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由质安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劳务队伍平安生产管理方法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
劳务队伍平安生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务队伍平安生产管理,根据经济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平安生产法XX省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