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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有效
监督
县委书记
用人
方案
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方案
根据州党委组织部关于在自治州直属县(市)全面开展“科学标准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xx县援疆试点县的实际,特制定xx县“科学标准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一、科学标准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科学标准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深化对“一把手〞选人用人权的监督,是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内在要求,也是遏制用人上不正之风和关心保护干部的需要。县委书记在全县领导班子和全面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而在全部领导行为中,用人行为又占有比较突出的位置。县委书记能否正确行使用人权,能否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直接关系到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关系到全县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深入研究探索对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进行有效制约的途径和方法,科学标准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的用人行为,努力提XX县区委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水平,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和良好的用人风气,为县委书记排除干扰和抵抗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坚持党管干部、扩大民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干部任用、监督工作法规,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强化监督为关键,运用综合措施,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民主化。通过科学标准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的规那么和程序,规XX县区委书记用人行为,明确县委书记在用人方面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追究方式,使县委书记增强责任意识,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保证县委书记正确行使用人权,推动我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健康开展,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县域经济科学开展、社会和谐进步、全面构建和谐xx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总体目标。在州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在县委的领导下,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为方向,以进一步规XX县区委书记用人行为为目标,紧紧围绕干部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切实抓住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部位,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细那么,健全监督措施,深入研究和探索对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进行有效制约的途径和方法,努力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水平,为加强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总体思路
紧紧抓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和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部位,深化改革,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和有效的监督体系,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探索实践。
1、以理论探索为先导,认真开展课题调研工作。通过对如何科学标准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权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明确试点工作重点,即如何界定县委书记在用人上应有的权力与责任、标准权力运作程序,找准用人上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制定完善的监督体系等,为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2、以把握关键环节为突破口,标准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在动议环节,重点是规定县委书记提名动议干部的时机、权限和范围;在民主推荐考察环节,主要是规定民主推荐的层次和范围,确保选拔的干部是群众公认的;在酝酿讨论决定环节,重点是防止出现指定对象、划定范围、简化程序的行为发生。
3、以制度建设为抓手,逐步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和用人机制。在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的根底上,对已有的制度进行分类、整合、完善和创新,并对调研试点工作探索出来的新思路、新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确保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上有章可循。
4、以职责明晰为保证,增强县委书记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的责任意识。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既要保证县委书记应有的用人权力,又要研究和明确县委书记在行使用人权过程中应负的责任,研究探索责任认定及追究方式,促进县委书记强化责任意识,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的自觉性。
四、开展科学标准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以条例为尺度,进一步明确县委班子尤其是县委书记用人权力。
县委班子集体用人权:
1、定向把关权。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掌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方向,按照德才兼备原那么和各类干部的选拔标准把好干部的选任关,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调整干部动议权。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提出干部整体性调整意向和原那么。
3、举荐干部权。根据岗位需求和对干部了解掌握的情况,向县委或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提名推荐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
4、约束监督权。对组织部门和其他班子成员在选人用人上的公正性、合理性进行约束、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问题比较严重的提起追究。
县委书记在县委的集体领导下,还应有:
1、干部调整方案审查权。对组织部门提出的选拔调整干部方案,在提交常委会讨论之前,听取情况汇报,并进行初步审查,对拟提拔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标准等进行把关,把握提拔和调整干部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准确性。
2、主持决策权。召集和主持常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引导常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当个别班子成员在认识上有偏颇时,进行正面疏导,在充分讨论的根底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做出决定。
3、特殊情况的临机处置权。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可做出暂缓任免的决定。对需要复议的干部任免事项,可由本人或责成组织部门在征得一半以上常委同意的根底上,做出复议决定。
(二)以条例为依据,明确县委班子尤其是县委书记用人责任。
1、把握用人导向和标准及责任。县委书记及县委班子成员推荐干部人选,应对被推荐对象有比较全面、准确的了解。假设所推荐的人选可能存在问题,在不进行了解的情况下推荐的,任用后暴露出明显问题,追究推荐领导与分管领导的失察责任。
2、正确用人决策的责任。在讨论任用干部过程中,到会人数未到达条例规定人数;县委书记抢先表态“定调〞,导致讨论不充分和讨论不民主;在多数常委不同意的情况下,县委书记仍坚持个人意见等,除了纠正本次干部任用决定,同时追究县委书记在集体决策失误中的主要责任,追究县委班子其他成员的相关责任(持反对意见与弃权的县委班子成员除外)。
3、违反程序责任。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县委书记及县委班子其他成员没有按条例规定履行程序,要进行纠正,同时,根据问题的性质,追究县委书记及县委班子其他成员的相关责任。
4、带头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责任。在选人用人过程中,违反条例第六十三条所列纪律的,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五、工作重点
坚持边调研、边实践、边总结、边标准,认真总结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探索选人用人行为既科学标准,又受到有效监督的措施和方法。
一是标准干部任用程序。
1、标准和约束干部任用动议行为。明确动议前提,重点是防止随意动议调整干部。一般是以下四种情况可动议干部:在干部年度考核结束后,据考核结果和建议提出动议;根据组织部门的建议提出动议;县管领导班子和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及时解决时,可以提出动议;县管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时,可以提出动议。县委书记在动议干部时提方向原那么,不能指定具体职位:提选任标准,不提具体人选;提选拔要求,不限定选拔范围。如无特殊情况一届内批量调整干部不得超过2次,讨论决定局部干部任免每年不得超过5次,一个届期内调整干部的数量不得超过领导干部职数的50%,提拔超过30人以上向州党委组织部请示同意后进行调整。干部调整具体方案由组织部门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2、标准和约束初始提名权。明确提名主体,应为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和领导个人。初始提名的建议人选一般应从后备干部队伍中产生。领导个人推荐要填写推荐干部登记表,写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推荐的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在民主推荐中得票率达不到50%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经考察不符合提拔条件或在讨论决定中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再次推荐。领导干部不准采取授意、暗示的方式推荐干部,不准把个人意志强加于党委或组织部门,不准直接或间接推荐本人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3、标准和约束干部考察行为。进一步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考察组长负责制、差额考察和考察责任追究制,注重研究考察工作方法和程序,明确考察工作纪律,加强考察工作监督,考察工作由组织部门独立负责的进行,确保考察准确、任用得当。在考察工作结束后,县委书记要及时听取组织部门的考察情况,保证考察信息为第一真实、准确,以此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防止其他渠道的信息影响干部的使用。
4、标准和约束酝酿讨论环节。标准拟调整干部人选在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和常委会议组成人员之间充分酝酿的形式和方法;征求政府分管领导和人大、政协主要领导的意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酝酿在常委会召开之前进行,由分管副书记或组织部长与有关方面和人员进行沟通,对拟任人选意见分歧较大的,特别是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领导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不提交常委会讨论。
5、标准和约束决定任用环节。做到干部任用集体把关、民主决策,县委书记在主持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时,做到常委到会缺乏三分之二的,不得研究干部任免事宜。讨论时要有足够的时间保证组织部门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酝酿情况和任免理由,保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县委书记不得提前表态。赋予县委书记对干部任用的临时处置权,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班子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可做出暂缓任免的决定。对乡镇(中心)、县直机关部门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常委会提名,全委会审议,全体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必要时可实行差额票决,逐步扩大全委会和常委会票决制的范围。
二是强化民主监督。
1、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一方面把用人情况作为县委书记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县委书记工作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坚持实行干部任前报备审核制度,每次调整干部的情况要向州党委组织部报备;每批调整提拔人数超过30人的,事先要报经州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县领导的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需要破格提拔的人员,属于超职数配备的人员,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人员,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决定提拔前,要报州党委组织部审核。
2、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员制度。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纪检干部中聘请监督员,定期听取他们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邀请他们参与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主动接受工作监督员监督,进一步扩大对干部监督的渠道,形成干部监督工作的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的干部监督网络体系。
3、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坚持选拔干部任用公示制度,公示时间要保证,公示内容要全面,让社会各界和广阔群众全面了解,广泛参与,在组织部、纪检委分别设置干部监督举报 ,并做好受理查办工作,充分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实行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加强干部试用期间的管理,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断定任免试任职务。
4、制定“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和“防止干部带病上岗〞的具体措施。建立后备干部动态管理制度、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任免决策责任制、公示制度、试用期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实录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标准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述职述廉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干部监督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思想工作情况沟通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使用人行为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下,形成有力的制约机制。
六、主要步骤
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发动阶段(xx年1至3月)。主要是在学习自治区、自治州“科学标准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调研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干部任用条例及相关的法规性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