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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用
爆炸
物品
安全生产
许可
实施办法
修订
征求意见
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实施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实施方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平安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根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方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XX县区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平安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那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平安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平安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平安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要求;
(四)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培训,取得平安资格证书;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根本知识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平安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平安标准(gb5020239)、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gb50057)、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平安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平安管理规程(wj920232)的要求;
(十)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平安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或者“平安风险可接受〞的平安评价报告;
(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具有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平安评价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平安评价。
第七条平安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平安评价导那么及有关平安技术标准、标准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
3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平安评价,出具平安评价报告。
平安评价机构对其平安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企业对平安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整改,平安评价机构应当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平安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由初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平安生产条件核查,并将以下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一)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企业平安生产条件的初审意见。
对符合本方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平安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向社会公告。
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平安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等事项。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
5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换证;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换证。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23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将结果告知初审机关。
平安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方法重新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
(二)落实平安生产管理责任和平安隐患整改情况;
(三)平安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平安生产有关规定,平安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平安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死亡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方法规定平安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第十六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平安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民7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催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202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不具备本方法规定平安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撤消其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消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平安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平安评价结论或者出具的平安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8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平安评价机构资质和平安评价人员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平安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四条在本方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方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2023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生产许可实施方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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