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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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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物业 服务 领域 突出 问题 整治 方案
物业效劳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平安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预防和削减居民住宅小区火灾和坠物事故,深化推动物业效劳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物业效劳企业公共平安和应急管理力量,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有序进展,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物业效劳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市平安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开展物业效劳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方针,以物业效劳区域“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为导向,专项整治物业效劳企业消防平安和防坠物问题,强化居民防范意识,消退小区火灾和坠物隐患,遏制物业行业平安事故,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平安;专项整治物业效劳企业侵占住宅小区公共资源问题,依法查处物业效劳违法违规行为,标准小区公共资源管理使用,提高物业效劳水平和居住环境品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二、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由物业效劳企业供应专业化效劳的住宅小区。 三、整治内容 (一)专项整治物业效劳企业消防平安和防坠物问题 1.依据合同商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2.依据合同商定或法律规定供应消防平安防范效劳,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准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准时向消防救援机构等主管部门报告; 3.依据合同商定标准电动车管理,对管理区域的电动车实行集中停放管理,做好电动车充电设施及配置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准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准时向消防救援机构等主管部门报告; 4.依据合同商定对楼外立面、楼道外窗、广告牌及其他悬挂物等共用部位,进行定期防坠巡查和检查。 (二)专项整治物业效劳企业侵占住宅小区公共资源问题 1.对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准时向物业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公共车位等公共资源进行检查和订正; 2.对物业企业是否违规占用物业用房、公共车位等公共资源进行检查和订正; 3.对违规利用公共部位广告猎取收益,特殊是对物业企业是否挪用相关资金进行检查和订正。 四、整治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2023年5月12日至5月15日) 依据方案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了各物业效劳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细心支配部署,广泛宣扬发动,乐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5月16日至6月30日) 物业效劳企业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针对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平安隐患和物业用房、公共车位等公共资源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排查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逐项按时销号。对排查中觉察的平安隐患,要马上催促有关责任人进行整改,不听劝阻的应准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7月1日至8月15日) 我局将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投诉处理、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检查觉察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查处,其他问题通过书面警示、约谈、通报曝光、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催促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报送检查项目状况、存在问题、查处状况、整改状况及典型案例等工作进度。 (四)稳固完善阶段(2023年8月16日至9月15日) 我局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梳理专项整治觉察问题,加强分析争辩,提炼经验做法,剖析薄弱环节,查找监管漏洞,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 我局将依据各个阶段状况,适时对各物业效劳企业专项整治开展状况进行抽查;整治结果纳入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对整改不到位等状况进行催促,对工作走过场、整治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进行约谈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物业效劳企业要充分生疏物业效劳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平安生产责任意识,深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周密组织筹划,扎实部署开展,加强部门协同,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严格依法整治。专项整治中觉察物业效劳企业未按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要实行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觉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觉察涉黑涉恶线索的,要准时移送当地扫黑办。 (三)发动群众监督。我局将设立举报 ,并通过门户网站、媒体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发动群众和社会力量对物业效劳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的事项,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准时反响。 (四)按时上报进展状况。各物业效劳企业,务必于5月12日前报送一名联络人,并上报实施方案;每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状况(包括:支配部署、工作进展、开展检查、通报惩罚、典型案例等),所报内容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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