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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
购货
协议
涉外互购货物协议
涉外互购货物协议
为了促进公司向国和/或第三国商品的出口,和为了促进公司向国和/或第三国商品的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和等等(以下简称)一致同意签订本互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的有效期为年。如果每年实际执行的效果良好,该协议将逐年更新,总有效期为3/4/5年。为达到上述目的,双方达成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货物和商品目录
公司将向公司购买附表ⅰ所列的货物和商品;公司将向公司购买附表ⅱ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金额
一、各方每年将购买总金额为林吉特或美元等货币单位的货物和商品。
二、除非具体合同另有规定,从公司购买的货物和商品的价格须以fb和/或以cf计价,同样,公司购买的货物和商品须以fb和/或以cf计价。
三、凡与本协议项下交易有关的所有合同、发票和其他单证须以林吉特或美元表示。
第三条买和卖
一、进口完成以后,公司将从进口商所在国购买货物和商品,并且不得把附表所列的货物和商品销售到任何第三国。
二、尽管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假如第三国尚未成为附表所列的货物和商品的市场,或假如出口是为交易的增值做准备,就允许公司出口到第三国。
三、尽管有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贸部将提供一份不准向哪些国家转口附表规定的货物和商品的单子,由工贸部提供的单子是终局性的。
四、尽管有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的货物和商品货单须递交工贸部做详细检查,并必须与由工贸部提供的、终局性的不准转口的单子相一致。
五、尽管有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经上述双方同意,如有必要和在必要时,可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修改货物和商品货单,经修改的货物和商品货单须递交工贸部批准。
第四条进出口的规定
签约双方货物和商品的交换必须按照现行生效的的商品进出口规定、程序以及外汇管理规定进行,本协议项下的出口须符合所有的正常出口鼓励措施并能带来目前和将来的利益。
第五条合同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业务须在公司和公司之间进行谈判和确定,并且合同在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合同必须具备正常的商业条款和竞争性的国际市场价格。本协议项下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和商品的质量和规格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或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和签约双方可接受的标准。
第六条清算方式
按照本协议所签订的全部合同,必须通知银行,以便清算方式得到银行批准。同时,还必须通知工贸部,因为清算方式的批准亦属工贸部的管理范围。
第七条费用
开立跟单信用证的费用将由买方承担,跟单信用证的谈判、确认(如果需要的话)及费用将由受益人承担,跟单信用证的展期和修改费用将由负责这种展期/修改的一方承担。
第八条参考字样
与本协议项下商品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跟单信用证、发票和其他单证须注有“月日互购协议”的字样。
第九条复审
尽管本协议项下双方将执行的合同有详细的规定,双方也可同意定期举行会议,复审本协议的执行情况。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合同的任何不执行,或有其他不能预见的问题,将通过协商共同解决。
第十条仲裁
一、与本协议有关的、由本协议产生的和/或依照本协议执行合同所产生的、或在某种程度上与本交易有关的所有问题、争议和分歧须通过双方协商友好解决。
假如协商不成,一方或另一方可用挂号信通知另一方,将问题提交仲裁。仲裁必须根据的仲裁法,仲裁地点将在吉隆坡。二、如发生仲裁,各方承担各自的费用。
本协议项下将执行的合同须按本协议的特别优选权解释。第十一条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将受法律的约束,并将根据的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将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共两份,用文书就,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卖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