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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高层次人才资助和奖励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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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高 层次 人才 资助 奖励 方案
高层次人才资助和奖励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鼓励、吸引优秀人才来创业和工作,落实“人才强区〞战略,搞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开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中的人员及工程。本方法第二章适用于辖区内高等院校。 第三条本方法的资助和奖励是指使用人才开展资金进行的资助和奖励,包括引进高层次人员安家费补贴、拔尖专业技术人才和后备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经费资助、拔尖技能型人才和后备级技能型人才培养经费资助、博士后人员安家费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创新基地)建设补贴、博士后工程启动经费资助、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配套资助、人才培训工程资助、海外留学人才补贴和工程资助、引智工程资助、新兴战略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领域人才开发专项奖励和资助等。 第二章引进人才的薪酬、住房保障及安家费补贴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在收入分配中向有突出奉献的人才倾斜,企业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薪酬待遇、参股形式及分配方式,均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引进人才在本区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采用股份制形式在企业实施转化的,企业应将科技成果作价为30%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或主要参加人员;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奖金发给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或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工程完成投产后3-5年内,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23%的比例奖金发给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其中,主要奉献者所得的奖金要占奖金总额的50%以上。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才在我区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 第六条引进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区及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通过货币补贴方式解决,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管委会将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渠道,优先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其中,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所从事的职业与其专业背景相近,落户在XX县区或取得3年期人才工作居住证,在缴纳工薪收入所得税或根本养老保险金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购房安家费补贴。 ㈠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㈡国家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得国家“千人方案〞的归国留学人才,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长江学者方案〞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方案〞的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创造奖、国家科学技术提高奖一、二等奖的前5位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负责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在世界500强或国内20230强企业负责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治人员。 ㈢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创造奖、科学技术提高奖一等奖的前5位完成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企业引进的主持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和成果产业化工程的技术带头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先进技术成果来我区进行研发和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课题负责人。 ㈣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或出站留在本区企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㈤企业引进紧缺专业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人员)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能大奖或技术能手称号的紧缺专业工人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人员)。 ㈥带资金、带技术创办资产规模20230万元以上新兴产业企业,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之和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的以下高层次创业人才及其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每个团队限5名以内的核心成员): 1.50周岁以下拥有海外硕士以上学历,有海外创业经历或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负责中、高层管治职务3年以上的高层次留学人才;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2年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技术成果的访问学者; 3.在新兴产业领域取得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海内外创业人才团队主要成员。 本条第㈠款的人员资助标准为50万元;第㈡款人员的资助标准为30万元;第㈢款人员的资助标准为20万元;第㈣款人员的资助标准为2023万元;第㈤款人员为5万元;第㈥款人员为每个团队的资助上限为30万元,每个团队成员平均不超过6万元。上述安家费资助分3年等额支付,期间离开工作的,从离开当年停止资助。 第七条经管委会审定成建制引进的国家级、省部级重要研发设计机构及知名企业总部等用人单位的高层次人才资助和补贴,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统筹安排。 第三章人才奖励和认定培养 第八条建立拔尖人才、后备人才选拔、培养、考核和动态管治制度,鼓励为经济和社会开展、尤其是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三年内选拔和培养拔尖专业技术人才和拔尖技能型人才20230名,选拔和培养后备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后备级技能人才400名。拔尖人才和后备人才的任期均为3年,坚持优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那么,进行拔尖人才和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实行任期动态管治制度。在任期内经过考核合格的,分别择优资助拔尖专业技术人才人均4万元、拔尖技能型人才人均3万元、后备级专业技术人才人均2万元、后备级技能人才人均1万元专项培养经费。支持拔尖人才和后备人才的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具体方法见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实施方法。 第九条建立新兴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专项奖励制度。经过认定的软件与信息效劳、生物技术外包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半导体照明、生物、智能制造装备、软件及信息效劳以及新材料、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新型平板显示、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战略产业(以下简称新兴产业)企业研发机构和工程技术中心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系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研发技术工作5年以上;硕士学位,从事研发工作3年以上;博士毕业的研发人员)和高技能型人才,其年薪收入为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4倍—2023倍的,缴纳一年以上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其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当年地方财政收入作为专项奖励,次年奖励给个人,最多可奖励3年。其中,年薪收入为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023倍以上的,次年奖励5万元安家费补贴,最多可奖励3年。新兴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专项奖励与本方法第六条引进人才安家费补贴,在统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那么执行。 第四章人才和引智工程资助补贴 第十条资助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贴20万元;资助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创新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基地建设补贴15万元;由博士后科研创新基地晋升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资助一次性建站补贴5万元。给予企业每个博士后工程一次性启动经费8万元,其中,属于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的博士后工程,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20万元。2年内给予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5万元安家费补贴;给予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企业博士后工程等额配套资金资助。具体方法见博士后工作管治实施方法。 第十一条经过管委会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全区人才培训方案的紧缺专业人才培训、高层次人才境外培训和国际技术交流工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培训总额50%--80%,境外培训和国际技术交流工程给予人均不超过2万元的培训补贴,境内紧缺人才培训工程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培训补贴。具体方法见人才培训工程资助实施方法。 第十二条资助经国家、省、市、外国专家管治部门批准立项的引进国外智力工程、海外研发团队工程。对国家高端外国专家工程、国家引智重点工程、国家引智专项工程、国家引智面上工程分别配套资助7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对省海外研发团队工程、省引智重点工程、市引智工程分别配套资助8万元、3万元、1万元。对区级引智重点工程、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程分别资助3万元、2万元。统一个引智工程不重复获得区级资助,只按照各级资助中的较高限额资助,在立项年份或结项年份各支付50%资助资金。具体方法见引进国外智力工程资助实施方法。 第十三条扶持海外留学创业人员,对毕业于国(境外)外高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在海外工作3年以上(在海外正常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年限视同工作经历),在投资20230万元以上,以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创办新兴产业工程,其本人的投资(含技术入股和跟进的境内外风险投资)占50%以上股份的,在企业注册登记1年内,给予海外留学创业工程2023万元启动补贴。具体方法见鼓励引进高层次海外归国留学人才实施方法。 第十四条资助国家、省、市各级海外留学人才管治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外留学人才创业工程、科研择优支持方案工程、国家和省“千人方案〞工程、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程。在国家、省、市工程资助经费到位后,对上述工程按照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230万元。上述各项资助,不重复进行。符合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暂行方法规定条件的海外留学人才创业工程,只按照该方法进行资助。 第十五条对经过管委会批准的新兴战略产业重点企业人才开发活动给予专项资助。 第五章人才资助和奖励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 第十六条申请资助原那么上应当在符合资助规定的当年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以下材料: ㈠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受资助人的人才引进审批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定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根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户口或长期人才工作居住证、业绩证明等材料。 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提供科技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中心认定材料、信息产业部门的软件企业认定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纳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证明、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凭证、人才的引进审批材料、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 ㈢符合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基地批准手续、博士后进站或出站手续、在站工作情况及科研工程进展情况的总结评估材料、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资助批准文件。 ㈣符合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培训立项的相关材料; ㈤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各级引智(海外研发团队)工程立项或结项材料的批件等材料。 ㈥符合本方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各级归国留学人才工程批件。留学生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章程、上级工程资助经费银行进账单、归国留学人员的学历认证材料和身份证等材料。 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规定资助和奖励的事项的受理和审核。 ㈧申请工程资助的须说明资金使用目的、对象、步骤、期限、有关措施等问题,获得工程资助的单位,在当年年底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资助资金使用报告。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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