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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法典系列丛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_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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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民法典系列丛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_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著 2020 民法典 系列丛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释义 适用 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
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供稿.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全.民法汇编中国.中国版本图书馆 数据核字()第 号图书出品人:刘海涛出 版 统 筹:乔先彪责 任 编 辑:乔先彪陈曦逯卫光许泽荣庞贺鑫贾萌萌书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出版发行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 号()电话 (总编室)(发行部)传真 :.-:.经销 新华书店开本 开 毫米 毫米印张 .字数 千字版本 年 月第 版 年 月第 次印刷印刷 北京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书号 -定价 .元出版声明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如有缺页或倒装,本社负责退换)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 然 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 有 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 住 权()第十五章地 役 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 押 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目录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 置 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 合 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 格 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 像 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目录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年 月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年 月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 然 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目录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所 有 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 住 权第十五章地 役 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 押 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 置 权第五分编占有目录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 合 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 格 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目录第四章肖 像 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编总则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自 然 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第一编总则 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第一编总则 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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