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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全县
党费
工作
指导
意见
全县党费工作指导意见
近年来,全县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以及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把党费工作作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员党性观念和组织观念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全县党费工作总体上是健康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少数在职职工党员、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不能主动、及时、足额地交纳党费;一些基层党组织执行标准不严,党费收缴缺乏额;少数单位不能按规定比例和时间要求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存在少交、拖交现象;少数基层党委党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存在党(训)费使用不合理和账目管理不标准等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根据中央组织部和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党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标准,加强党费收缴
1、党员按照规定交纳党费,是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性和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也是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党组织要教育党员自觉按规定交纳党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2、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年功性津贴(主要包括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主要包括国家、省规定的特殊行业岗位的津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4、对在职职工党员、离退休党员和其他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年初,党支部应按规定逐人计算交纳党费的数额,形成党员交纳党费对照表,印发给每个党员,对照标准交纳和收缴党费。党员调整工资后,应重新计算交纳党费数额,从领取新标准工资当月起,按新的标准交纳和收缴党费。
5、对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和其他没有固定、稳定收入的党员,本人要如实申报收入数额,自觉做到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同时,党组织要加强与工商、税务部门的沟通,认真做好这局部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
6、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可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流动党员返回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交纳党费情况。
7、对按时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允许其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方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
8、对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委员负责收缴党费工作。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交给上级党委。
2023、基层党组织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对这样的党员,应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11、要标准党费收缴手续,做到党员有党费证(卡),党支部有收缴党费登记表,基层党委有收缴党费专用收据,表证(卡)、表据相一致。基层党组织每季度上缴一次党费。
12、上缴各基层党委XX县区委组织部的党费一律交纳到指定的银行及账号,基层党委XX县区委组织部不收取现金。交纳单位到银行交纳党费后,应凭现金缴款单(回单)或电汇、转账进账单(回单)到基层党委或县委组织部换取党费收据。
二、健全完善制度,标准党费管理
13、各镇党委、县直各党委没有党费留成权,所收缴党费全额上交县委组织部。
14、各镇党委由组织委员负责党费日常管理工作。县直各党委要指定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日常管理工作。
15、党费应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设立上述银行的镇,可暂在信用社开设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局部,不得挪作他用。
16、党费必须建立专用账户,不允许将党费与其它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
17、要加强对党费账簿管理,标准党费记账方式,做到账目清楚,账款相符,收支平衡,坚决防止和杜绝有钱无账、账目不全现象的发生。
18、要加强党费档案的整理与保管,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中党费档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19、要建立党费公布和通报制度。党支部每年应将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进行一次公布,各镇党委、县直各党委每年应将下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接受党员和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对不按期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和下级党组织,要及时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严格控制范围,合理使用下拨的党(训)费
20、县委组织部原那么上只向各镇党委XX县区直各党委下拨党(训)费。其他基层党组织有特殊情况,需要县管党费支持的,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申请,不得越级申请。
21、县委组织部应基层党委请求所下拨的党费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那么,确保有限的党费真正用到刀刃上。
22、要建立党训费专用账簿,明确使用范围,标准开支手续,做到节约使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23、县委组织部每年下拨给各镇党委XX县区直各党委的党(训)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只能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置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以及党内表彰,严禁当作会议费、办公费,甚至是招待费使用。每年下拨的慰问困难党员款全部用于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24、党费划拨用于党员电化教育的经费,仍是党费的一局部,县党员电教中心必须建立专账,严格管理,确保这局部党费真正用于党员电化教育。县委组织部每年对划拨给县党员电教中心的经费使用情况组织一次检查。
25、实行党费工作责任制。各镇党委、县直各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委员(具体负责党费工作的股室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26、各级党组织要将党费工作作为基层党建一项重要的根底性工作来抓,与党员教育管理结合起来,与党支部目标管理结合起来,与基层党建争先创优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和党组织做好党费工作的责任感。
27、各基层党组织要适应形势的开展要求,以与时俱进的态度、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总结、研究、解决党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加强党费工作的新方法,切实把全县党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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