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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部分副科级干部兑争上岗方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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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部分副科级干部兑争上岗方案 2023 工商行政管理 系统 部分 副科 干部 上岗 方案
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局部副科级干部兑争上岗方案 XX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法制员管理暂行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下称工商所)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程序规定、XX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分权限规定(试行),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法制员制度。工商所设法制员,负责履行工商所法制工作职责。 第三条法制员应当遵循依法、合理、效率、标准、权责一致的工作原那么。 第四条法制员从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中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人员中选拔。 法制员由工商所的派出机关(下称派出机关)统一任命。 第五条法制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工商所行政领导负责,并接受派出机关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1 第二章法制员的职责和职权 第六条法制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法律法规; (二)对本所制定的工作标准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根据核审权限,负责对本所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分案件的核审、复核等工作; (四)对本所承办的行政处分案件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本所实施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行政处分案件执行、行政不作为等进行催促纠正; (六)配合派出机关法制机构组织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应对、处理工作。 (七)派出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 第七条法制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执法人员了解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向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有关案卷、文件等资料; (四)对工商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五)派出机关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法制员应每半年向派出机关法制机构就本所行政执法工作措施、主要事项、主要问题及案件核审情况等进行报告。 第三章法制员的选拔和任命 第九条法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执法工作,责任心强,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练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执法能力;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写作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第十条法制员的选拔,由派出机关的法制机构在本系统内公开选拔。 派出机关也可以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法制员。 第十一条对符合法制员条件的人员,派出机关法制机构会同人事机构考察后,报派出机关负责人审批、任命。 第十二条法制员的任期为二年。经派出机关法制机构考核称职的,可连任。 第十三条派出机关应当将法制员的选任情况及时报上一级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法制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工商所实行法制员制度。法制员独立履行职责,不隶属于工商所内任何内设业务股(室),直接对派出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十五条法制员的行政编制归属所在工商所。派出机关和工商所应支持法制员开展法制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六条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各级法制机构应定期对法制员进行培训,提高法制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第十七条法制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派出机关应当将其调整出法制员队伍: (一)受到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 (二)经考核不称职不能胜任法制员工作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法制员的。 第十八条派出机关应当定期对法制员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法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派出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年度内核审的案件,诉讼无败诉、复议无撤销、执法检查无错案的; (二)参加省局或市局组织的法制员业务考试成绩优秀的; 4 (三)组织法律学习培训成效显著,所在单位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学法考试成绩优秀或者进步幅度较大的; (四)开展内部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完善制度措施、确保依法行政成效显著的; (五)开拓创新、开展法制工作的成功经验被上级有关部门推广的。 第二十条法制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在其他机构设置法制员的,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总结 (1)第三条法制员应当遵循依法、合理、效率、标准、权责一致的工作原那么 (2)法制员由工商所的派出机关(下称派出机关)统一任命 (3)第十一条对符合法制员条件的人员,派出机关法制机构会同人事机构考察后,报派出机关负责人审批、任命 (4)第二十条法制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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