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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辽宁
煤矿
建设项目
安全
设施
同时
辽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
XX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平安管理,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平安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1金属非金属大中型地下矿山、大型露天矿山、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承担。
第九条平安预评价报告结论应对建设工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平安对策措施。
建设工程的规模或者周边环境、开采技术条件、开拓方式、采矿方法(筑坝方式)、主要生产系统及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修改或重新编制平安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平安评价机构对出具的平安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平安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平安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平安设施设计专篇。
金属非金属大中型地下矿山、大型露天矿山、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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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平安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平安预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省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承担以下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
1.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跨两个及其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
3.由省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4.中央在辽及省属非煤矿山企业、三等及以上尾矿库。设区的市级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承担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
承担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的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其承担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委托给下一级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平安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将其再委托其他部门实施。
第十六条省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承担审查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应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报送到省平安生产监管部门。
-5建设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实行专家组审查负责制。审查时,由承担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的平安生产监管部门组织,依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聘请3至11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平安生产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修改平安设施设计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给申请人(见附件3)。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2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平安生产监管部门不得批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建设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用地审批手续失效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同时失效。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工程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平安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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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建设期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发生上述规定以外变化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平安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影印件;
(四)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原平安设施设计批准文件;
(七)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变更报告(一式七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四章平安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平安生产许可证。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
-9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全过程的平安监督检查,催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平安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确保平安生产。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标准施工,保存完整的施工记录,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平安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有错漏、平安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11完成和未完成的基建工程量、完成剩余基建工程量所需时间、设计变更的报告,以及实测图纸等资料;
(四)平安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
(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八)采矿许可证影印件;
(九)其他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
建设工程基建期延期原那么不超过两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批准的设计确定的基建期。基建期延期超过两次仍未完成建设的,平安设施设计批复文件作废,需重新履行平安设施“三同时〞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平安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工程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13设计变更批复)复印件;
(三)平安设施是否符合设计的说明;
(四)参加验收的技术专家名单、专业及职称;
(五)验收工作的时间安排、程序等。
批准平安设施设计的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派人或者委托下一级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派人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核查。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平安设施竣工验收。
(一)按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建设完成;
(二)平安验收评价合格;
(三)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四)提升、通风、排水等主要设备、设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聘请3至11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进行现场验收。
参加竣工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原那么上从国家、省、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与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平安评价单位不存在利害关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专家组成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15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形成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上报批准平安设施设计的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和负责其日常平安监管的平安生产监管部门。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XX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见附件6);
(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三)验收专家组意见及成员名单;
(四)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施工单位资质及平安生产许可证影印件;
(七)监理单位资质影印件;
(八)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书面意见;
(九)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教育及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平安资格证明文件;
(十)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者平安生产责任险证明材料;
(十一)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证明文件;
-17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负有许可审批权限的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提出申领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