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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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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交通运输 重大 执法 决定 法制 审核 制度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XX市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严格标准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XX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XX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3)XX市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是指以下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暂扣或撤消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 (六)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七)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九)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十)拟从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分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编制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审核范围,并报上一级法制机构备案。 执法决定涉及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或通过拍卖等方式依法处理查封的场所、设施及扣押的财物,法制机构在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时一并对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审核和提出意见。 第四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照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的行政处分; (二)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 (三)环境保护、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等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 (四)涉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 (五)强制撤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执法决定前,认为该执法决定属于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范围的,应当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须提交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论证、评估的,应当提交论证、评估材料; (七)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根本领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提交的重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根本领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执行自由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执法程序合法性情况; (四)调查取证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取证的情况; (六)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内容。 第八条法制机构收到承办机构提交的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送审材料不完整的,通知承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的,由法制机构出具书面告知并将送审材料退回承办机构,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存在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五)涉及自由裁量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认定的当事人是否准确; (八)当事人享有行政救济权利的,应当审查是否有告知或正确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权利; (九)行政执法文书书写和制作是否符合标准; (十)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审查涉嫌犯罪移送是否符合移送标准;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律文书制作标准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作出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或重新调查处理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五)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机构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补正后,再次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案件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需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法制办备案。 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直属执法单位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那么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加强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本细那么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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