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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应急
管理
规定
新编
平安生产应急管理规定5篇
第一篇:平安生产应急管理规定XX省平安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平安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标准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XX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平安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平安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平安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值守、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平安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XX县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平安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指挥、应急值守、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其
1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平安生产应急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装备自主开发,引进先进救援装备和先进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平安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救援过程中伤亡的人员,给予妥善救治、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平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发生。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报相应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有关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修订。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组织、人员、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记录,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平安生产实际情况的需要,成立专业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2第十二条煤矿和非煤矿山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矿山救护队,并实行资质管理。
大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成立专职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中小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经营使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成立专职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成立兼职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同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平安事故救援协议。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与邻近的专职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平安事故救援协议。
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职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平安事故救援效劳。
第十三条专业和专职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培训并到达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兼职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经相应培训并到达本省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结合实战需要,制定训练方案,开展相应训练,提高救援能力,并为应急救援人员购置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专职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对效劳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预防性平安检查,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周边环境、地形地貌、重大危险源危害因素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专职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按生产平安事故救援协议参加生产平安事故救援或者提供相关技术效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生产平安事故救援协议样式和标准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用于生产安
3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有关应急救援机构运行保障、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形势和生产平安事故特点,储藏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平安生产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和避险、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平安生产应急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平安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专家等相关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平安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保障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其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储存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将相关信息传输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平安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第二十一条各级平安生产应急信息平台应当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确保信息平安。
第二十二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气象、海洋、防汛、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和机构建立预警联开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引发的生产平安事故,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平安事故预警信息。
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可能涉及邻近行政区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当及时向邻近地区人民政府发出生产平安事故预警信息。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生产平安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产平安事故救援。第二十四条生产平安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平安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疏散行动。
第二十五条执行生产平安事故救援任务的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平安情况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相关车辆迅速通行。
应急救援专业车辆的外观由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设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产平安事故救援过程中,可以借用或者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调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借用或者征用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等产生的费用,由生产平安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生产平安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二十八条因生产平安事故造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公共根底设施损坏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
5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及时发布生产平安事故预警信息的;
(三)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平安事故救援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按规定与专职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
(二)专职平安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未经专项培训擅自开展生产平安事故救援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不按要求建立平安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将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的。
第三十一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二条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平安生产应急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煤矿的平安生产应急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6
第二篇:企业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公布实施
企业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2023年2月28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74号令,公布实施了企业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平安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行了解读。
企业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由9个必须组成,从企业落实责任、机构人员、队伍装备、预案演练、培训考核、情况告知、停产撤人、事故报告、总结评估等九个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了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中最根本、最重要的规定,突出了应急管理的关键要素,抓住了企业平安生产应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对于推动企业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预防事故发生,促进我省煤矿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企业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已经2023年1月30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23年2月28日
企业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平安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平安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平安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