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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2023
年关
危险
化学品
建设项目
安全
许可
试生产
方案
备案
工作
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危化(2023)121号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平安评价、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方法(平安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方法),标准、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工程平安管理现状和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方法所称新建工程,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工程。
改建工程,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工程。
扩建工程,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工程。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指建设工程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工程。
剧毒化学品建设工程,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工程。
平安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平安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平安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平安技术效劳能力的中介效劳组织,对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工程平安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平安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四、在建设工程平安条件论证和建设工程设立平安评价、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平安评价时,建设单位要向承担建设工程平安条件论证、平安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平安条件论证、平安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
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非中央企业和依法新设立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的单位负责。
六、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时,要提交方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一式3份和由经办
2人签字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2)3份。待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受理后,再按照负责实施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的要求,提供建设工程平安许可有关申请文件、资料假设干份。
七、对于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设立平安审查时,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要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建设单位向与方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
对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的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对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九、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工程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并表达在建设工程设立平安评价报告、平安设施设计专篇、平安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竣工验收平安评价报告中。否那么,不予受理这类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
十、在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通过建设工程平安条件论证报告、建设工程设立平安评价报告、建设
3工程平安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平安评价报告以及建设工程现场核查,对建设工程拟采取的平安对策及建议、平安设施设计、平安设施配备与运行、风险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平安生产的需要。
十一、在建设工程设立平安审查和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时,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工程,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工程现场核查。
在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工程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
十二、在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的审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设工程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审查,并作为审查组的成员。
在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平安条件论证、平安评价和平安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执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下同)单位协助审查。
十三、对于需要通过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的建设工程,要充分考虑建设工程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工程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对于国内已有多家同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建设工程,要本着回避和公正的原那么,所邀请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十四、在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那么可以原那么通过审查,同
4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工程平安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工作时间内。
十五、在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十六、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要经过该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才能向方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平安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报送。
在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中,按照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的内容前,增加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所在单位申报表(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表(见附件4),如果建设单位委托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续确认表。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所在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在上述2个表中签署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寄送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一式3份即可,不须另发函。
十
七、在报送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提交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意见书、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的复印件。
十八、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仅按照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对符合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试生产
5(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对不符合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不予备案。
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工程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
九、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
(五)项,是要求平安评价机构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平安评价报告中,根据建设工程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与对策,表述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等情况评价内容。
二
十、在取得建设工程平安许可之后和建设工程投入生产(使用)的平安生产许可之前,如果建设工程变更了建设单位,那么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根本情况报送与方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
二十一、建设工程设立平安审查和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工程未开工建设,建设工程平安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工程平安许可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工程平安许可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
二十
二、对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工程,如果在202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那么不再按照方法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平安许可手续;如果在2023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有关平安生产许可,那么按照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并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平安许可。
对于在建的建设工程,如果已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劳动平安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平安审查方法(原国家平安监管局令第17号)的规定,取得了建设工程设立、平安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
6等三个阶段相应的平安许可,那么所取得平安许可都视为有效;如果建设工程仅取得了前一阶段的平安许可,那么建设工程下一阶段的平安许可,要按照方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二十三、建设工程平安许可未通过和建设工程取得平安许可后,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工程平安许可时,要分别按照方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申请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后,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要分别按照方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和本意见,进行建设工程相应的许可工作。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2)20号)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商请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规定的平安审查、批准具体方法。
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工程,可根据方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程序,并制定或者提出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实施细那么或者意见。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