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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安机关
法律
意见书
给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书
市公安局分局: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周叶锋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就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提出以下意见: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刑事违法行为。从本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1、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虽是XX市某某的工作人员,但因XX市某某一直未依法登记注册,不具备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性质。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要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前提是XX市某某必需具备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性质。然而,XX市某某并未进行依法登记注册,其作为“公司〞的合法地位并未“出生〞,“公司〞属无证照经营,性质类似个人合伙,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自然人。因此,XX市某某不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及其它单位。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2、XX市某科技与XX市某某是两个相互平等、独立的主体。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是XX市某科技的员工,也没侵犯XX市某科技的财产权益。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原XX市某某是由熊某等个人投资设立,但一直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仅挂靠在XX市某科技(熊某投资设立)名下从事经营活动,后因经营困难,向外引资。2023年2月22日,郑某某、蒋某某各出资人民币20万元共40万元,以王运峰的名义投资XX市某某,占40%股份。郑某某、蒋某某、熊某等几位合伙人口头协议约定:由郑某某任总经理,蒋某某任出纳兼采购,熊某派周某任财务并掌管公司印章,XX市某某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XX市某科技与XX市某某是两个相互平等、独立的主体。在业务上,XX市某科技是XX市某某的客户。郑某某、蒋某某虽是XX市某某的员工,但与XX市某科技毫无关系。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主观不具有侵占的直接成心,亦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
1、由于XX市某某未设立公司账户,而且对于公司往来款项应打入哪个账户,公司及合伙人之间均没有规定,所以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为了方便客户付款,根本上都是应客户的要求来提供银行账户。如客户要求通过交行转账,公司那么提供郑某某的交行账号,如客户要求通过工行转账,公司那么提供周某的工行账号。郑某某、周某、李思宁、蒋某某等多名公司员工都被借用过账户用于收货款。正是由于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不标准,经常用员工账户收取货款,才给提供收款账户的员工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当货款汇入员工账户后,员工持有此笔货款是合法正当的,其只需办理入账即可。如存在入账不及时或忘记入账的情形,公司应应负提醒义务,因为此种法律风险是公司原因所造成。如公司提醒后,员工拒不交出,那么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本案不能简单的以收款后未及时入账便认定其侵占了“公司〞财物。只要收款人没有侵占“公司〞财物的直接成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收款后没有及时入账,亦不应当认定为侵占。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收取涉案款项后,只是当时忘记了办理入账,公司又没有提醒,其主观上没有侵占“公司〞财物的直接成心和目的。
2、郑某某作为XX市某某股东,任总经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公司客户拖逃货款现象严重,特别是XX市某科技从去年开始共拖欠货款达20230多万,导致公司生产经营一度陷入困境。在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时,郑某某常以个人资金为公司垫资,其总共垫资了15万元左右。此垫资款在公司财务报表上均有表达,熊某及其他合伙人是知情的。
因此,即使郑某某扣留了涉案货款,其也只是想收回其所垫付的款项,只是手续不完善而已,其并没有侵占“公司〞财物的主观成心。
3、熊某等股东曾口头承诺,公司除XX市某科技的订单外,均给予郑某某3%的业务提成。按业务量计算,郑某某应得的业务提成约为30万元左右。而公司仅向郑某某支付了2个月的提成共4万元左右。公司尚欠郑某某业务提成20多万元,郑某某考虑到公司效益不佳、资金周转不开,所以一直未主动向公司提取。由此说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是一位以公司利益为重的人,为了公司利益,其选择保存或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更不可能再去侵占“公司〞财物了。
三、XX市某某未经工商设立登记,其性质只能被视为个人合伙,“公司〞的财产应当被视为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即使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侵占了“财物〞,但该“财物〞不是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本单位的财物〞,而是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侵犯的是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权益,而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本案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四、即使本案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存在侵占的行为,本案认定为侵占罪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那么。但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应该由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侵占案〞,可见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应该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受害人的告诉,就不能启动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虽是XX市某某的工作人员,但因XX市某某一直未依法登记注册,性质类似于个人合伙,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自然人,而不具有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性质,故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不是刑法上的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人员,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次,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主观不具有侵占的直接成心,亦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侵占的行为。即使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侵占了财物,但该“财物〞不是刑法第271条规定的“本单位的财物〞,而是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侵犯的是其他合伙人的财产
权益,而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本案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即使本案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蒋某某存在侵占的行为,本案认定为侵占罪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那么。所以,恳请贵局充分考虑上述法律意见,并予采纳。
此致律师:周叶锋
第二篇: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法规
一、刑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二、行政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三、治安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3、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5、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
6、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条例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9、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
2023、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
四、监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2、劳动教养试行方法
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方法
4、公安部看守所工作标准
5、拘留所工作标准
五、综合类
1、信访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篇:法律意见书关于涉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
的辩护人。我们在询问案件的相关知情人,会见本案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在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后,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案件根本领实错误,各证据之间互相矛盾,证据的真实性存有严重疑问,不能证明构成诈骗罪。
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案件根本领实是:
综上,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案件根本领实所依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存有十分严重的疑问,不具有证明力,应不予采信。同时,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不能排除以上合理疑心各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既不能证明有捏造事实或理由欺骗的行为,又不能证明因受到欺诈的事实。因此,起诉意见书中控诉的事实不清,证据缺乏不能证明构成诈骗罪
二、本案当事人从始至终都愿意归还借款,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证明其构成诈骗罪。
三、本案书证证明,交付的钱款为借款,二者之间是基于民事借贷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并不涉嫌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案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缺乏,
根据本案的书证,本案所涉的款项性质为借款,属于民事借贷引起的经济纠纷,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六、本所律师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本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本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
的全部案卷资料复印件,且复印件与原始书面案卷材料、副本材料一致,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不代表本律师对本案的最终辩论和辩护意见,且仅供参考。
律师:
2023年5月16日
第四篇: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律所简介
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由成立于八十年代的国办律师事务所改制而来。二十多个春秋以来,我们坚持以“务精、业广、人立、名信〞为宗旨,以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国际化为目标,目前已经开展成为广东地区大规模、具专业性强的综合律师事务所。
我们拥有执业律师超过25人。我们的律师均毕业于著名大学的法律本科,取得法学学位。其中多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1人出国留学取得英国法学硕士学位,能直接使用英语进行法律效劳,2人取得大学法学副教授或高级律师职称。我们的律师团队由法律根底扎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高素质、高学历的专业人才组成。我们的工作资历、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都深得客户嘉许。
我们拥有众多专业、务实、经验丰富的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他们的努力工作使本所的法律效劳更有效率。
本所在顶级写字楼-佛山金融广场7层自置全层近千平方的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和场地先进、现代、舒适。办公程序从立案、审批、效劳跟踪、质量控制到法律文档打印和结案归档实现全信息化、实时化、流程化。本所的行政事务、企业形象、客户关系等按照四十八项规章制度进行科学管理。
我们实现专业分工、团队合作的效劳模式,成立了企业事务部、刑事部、民事部、房地产部、海事海商部、涉外法律部、知识产权部、劳动事务部等几个主要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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