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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科技
惠民
计划
专项
经费
管理办法
试行
XX省科技惠民方案专项经费管理方法(试行)
XX省科技惠民方案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推动XX省科技惠民方案(以下简称。惠民方案)的实施,加强科学化和标准化管理,依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方案管理方法(试行)(国科发社[2023]127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惠民方案坚持面向基层、效劳民生,旨在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基层(市、县、乡)示范单位密切合作,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为国家科技惠民方案储藏一批优质示范项目,推广普及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大力提升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效劳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其重点任务是:
(一)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
(二)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其在基层公共效劳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开展;
(三)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企业等单位与我省基层单位合作建设科技惠民效劳平
1台、转化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动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惠民方案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开展、公共安全、城镇开展与社会事业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开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主要包括:
(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医疗器械、体育运动康复器材、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生殖健康、中医药、疾病(罕见病、地方病、传染病和慢性病等)防治与早期预防预警、远程医疗、社区中西医干预和监测网络平台等技术与装备的转化推广应用和科技惠民平台建设。
(二)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开展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环境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土壤生态修复与河道自净、污染土壤治理、垃圾与污泥处理、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应用;优先支持“低能耗、低(零)污染、低资源依赖〞、废水低本钱深度处理、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废弃物资源化高值利用及资源再生利用等技术的转化推广应用。优先支持省级可持续开展科技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和评估与溯源、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气候变化应对、重大生产事故预防与救援、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推广应用和科技惠民平台建设。
(四)城镇开展与社会事业领域。优先支持绿色城市交通建设、节能降耗施工,宜居建筑等技术的转化推广应用。
2优先支持数字城市和社区、社会保障系统管理效劳、便民惠民公共效劳、科技文化融合示范等科技惠民平台建设。
(五)其他社会开展领域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四条
实施惠民方案的原那么:
(一)需求驱动,科技引领。以民生科技需求为驱动,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发挥“政产学研用〞联合机制作用,推进国家、省科技方案的技术成果用于基层、惠及百姓,促进可持续开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引导,鼓励和吸引项目承担单位、社会等多元化资金投入。优先支持已组织实施地方科技惠民方案的市、县(市、区)申报的项目。
(三)责任明确,协同推进。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发挥各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形成分工明确、上下联动、部门协同、运行高效的组织管理机制。
(四)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惠民方案以项目的形式分年度实施;标准项目立项程序,强化节点和目标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完善项目滚动支持机制,加强实施过程监测和实施效果绩效评价,优奖劣汰;充分发挥用户在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中的主观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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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指导惠民方案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惠民方案实施中的相关政策等问题。各市、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惠民方案的总体协调;会同省财政厅编制XX省科技惠民方案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立项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项目验收、成果管理与后续支持等。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XX省科技惠民方案专项经费管理方法;负责组织编制省级惠民方案年度预算;省级惠民方案项目预算审批、资金拨付、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和项目财务验收等。
第八条
惠民方案相关的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监督管理等;协调推动本部门(领域)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普及等。
第九条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项目预算的评议,并择优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推荐;科技资源的集成,相关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的协调落实;本市惠民方案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
4项目验收通过后,制定本市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论证、项目预算的审核,并择优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推荐;项目资金以及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的协调落实;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等。
根据工作需要,市、县级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和项目预算的审核、评议,可合并进行。
市、县(市、区)科技局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统称为省级惠民方案的项目承担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并报送县科技局、财政局;按立项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按期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等。
对于跨行政区的惠民方案项目和科技惠民平台建设,可以在相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由省直企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须经相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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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XX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发推广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建立了密切合作的协同创新机制,能够充分发挥政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三章申报与实施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参照国家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及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科技惠民实际需求,按年度编制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和科技开展规划的方向和部署;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主要技术成果应具有成熟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技术拥有方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明确。
(二)项目实施方案思路清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保障条件切实可行、技术指标具有可考核性。除省财政资金外的其他来源资金能够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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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组织实施的运行机制可行,“政产学研用〞结合紧密,保障措施科学标准;建立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以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建立了由技术与管理专家、用户等多方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四)项目实施的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用户和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措施明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结合本地区民生科技需求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按要求报送县科技局、财政局。县科技局、财政局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择优报送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县科技局、财政局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统一组织评审论证,择优限项报送省科技厅、财政厅。市科技局、财政局推荐项目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等,将作为确定下一年该市推荐项目数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为省直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由主管部门评审论证,择优限项报送省科技厅、财政厅。
第十七条
鼓励市科技局、财政局推荐采用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并适当放宽限项要求。后补助项目是指按照
7正常程序和要求申报、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立项要求先行投入并组织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的项目。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相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对市科技局、财政局推荐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惠民方案年度立项建议(含后补助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下达立项批复及预算指标。项目实施的起始时间以立项批复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依据立项批复,组织修改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县科技局、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等各方的责任和权益,并签字盖章,同时签订项目任务书,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审核备案。
县科技局、财政局按照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任务书等有关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相关资源共同推进,按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第二十一条
县科技局、财政局每年按时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市科技局、财政局每年按时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送本市所有项目实施方案的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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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到期完成任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或者委托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到期完成任务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报经县科技局、署审查意见,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审核。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遴选成立由技术与管理专家和用户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根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并通过财务验收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未通过验收:
1、没有到达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9财政局核准后,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实施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未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将验收意见通知县科技局、财政局及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局、财政局要在验收后三个月内,将项目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县科技局、财政局应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根本达标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县科技局、财政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待项目通过验收后,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验收意见等材料报送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提供根底素材。
第二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