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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引进优秀人才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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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引进 优秀人才 工作制度
市引进优秀人才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力度,优化人才效劳软环境,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假设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14号),XX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省公安厅XX省引进优秀人才实施方法(苏人通[1999]28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但凡我市经济和社会开展所需要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进行智力效劳。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发挥政策优势,积极引进所需的优秀人才,并做好引进中的各项效劳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优秀人才的主要对象是: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获得部(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部(省)级以上突出奉献专家称号的人员; (三)在国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四)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且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及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所急需的专业技术、经营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特殊才能的高科技人才和创业型人才。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优秀人才引进审批手续。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优秀人才,确保人员、工资方案,做到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及时办理。 第五条对不转移人事关系、提供智力效劳的优秀人才,实行特聘制度。由用人单位与优秀人才签订来宁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发给特聘工作证。在特聘期间,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对特聘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签定3年以上效劳协议,在宁有居住条件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市人事、公安部门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引进的优秀人才因流动原因辞职、辞退或带来人事关系上其他问题的,可经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妥善处理,办理调动或人事关系接转手续,来宁前后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 第七条用人单位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采取低职高聘。对具有博士学历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单位无岗可聘时,市人事部门可增加相应岗位。 第八条引进优秀人才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技术入股,或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对有突出奉献的优秀人才,可按所创效益的一定比例提取经费用于奖励性分配。 第九条调入的优秀人才按人事管理权限凭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和有关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本人户口迁移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不受条件限制办理随迁手续。市辖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引进本方法所指优秀人才的,根据本人意愿,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公安部门可将其户口登记在市区;有居住条件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可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条符合本方法所指优秀人才调入我市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农业户口的,由市人事部门办理“农转非〞手续,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对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凭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和学位、职称证书等材料,由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为其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就近安排条件较好的学校或幼儿园,并负责帮助办理相关手续,有关单位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凡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子女在海外就学三年以上的,在本市参加中考录取时可提高2023分投档。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市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学术交流等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引进优秀人才的同时,应积极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对做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给予相应的鼓励和奖励。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人才交流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引进优秀人才创造良好的条件,为用人单位和优秀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与人才交流、人才猎头等效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会商解决,并对用人单位及承办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优秀人才的合法权益,确保引进优秀人才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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