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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保险
监管
存在
问题
对策
研究
改稿
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专 业:金融
姓 名: 陈伊甸
准考证号:
论文题目: 保险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3年 3月 10日
论文评语:
论文建议成绩:
评审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论文综合成绩:
辩论组长签名: 院系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自考办意见:
目 录
内容………………………………………………………………………………1
一、引言………………………………………………………………………………2
二、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开展历程……………………………………………………2
(一)直接领导阶段……………………………………………………………2
(二)保险监管调整恢复阶段…………………………………………………3
(三)市场行为监管阶段………………………………………………………3
(四)保险分业监管阶段………………………………………………………3
(五)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混业监管新阶段………………………4
三、我国保险业监管存在的问题……………………………………………………4
(一)监管相关法律角度………………………………………………………4
(二)保险业监管角度…………………………………………………………5
(三)保险公司角度……………………………………………………………6
(四)消费者参与监管意识薄弱………………………………………………7
(五)国际角度…………………………………………………………………8
四、加强保险业监管的相关建议……………………………………………………8
(一)监管的相关法律角度……………………………………………………9
(二)保险业内部的监管角度…………………………………………………9
(三)保险公司角度……………………………………………………………10
(四)不断强化消费者参与监管的意识………………………………………10
(五)国际角度…………………………………………………………………11
五、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的相关展望(结束语)……………………………………11
参考文献……………………………………………………………………………13
保险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内容:从历史角度来看,保险业对一国经济开展、社会进步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保险业能否给我国经济带来正面效应,可以说,作为促进保险业科学开展的利器——保险业监管的正确实施是其中的关键。有效的保险业监管有利于培育、开展以及规划出一个标准的合理竞争的保险市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保险业监管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本文详细的从监管的相关法律角度、保险业内部的监管角度、保险公司角度、消费者的角度、国际角度五个方面来展开说明我国保险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以现实为根底,分别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更好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开展,使保险业更好效劳于民。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开展历程;问题;解决方法
一、引言
我国经济飞速开展的同时,保险业也抓住时机顺应时代的需求,不断的深化改革、全面开展。随着社会对保险业相关产品及效劳需求的不断增加,保险业在社会经济及人民生活等方面所承担的责任也是越来越大。而保险业是否能健康的开展、是否能成功的为人民生活提供一份保障、是否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保险业将管是否能完全的发挥其作用是关键。
1980年,我国的保险业务得以恢复,在保险业务迅猛开展的同时保险业的相关监管也随之完善。到现在,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开展历程可以大致分为五个阶段,相关内容将在本文的第二局部详细说明。
当下中国保险业已经顺应经济开展的大趋势,进入了全面开放的新时期。然而经过了金融危机给我们带来的巨大动乱后,我们在开展的同时更要懂得吸取教训,在这风险加大之际,为了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开展,我们惟有加强监管,做好坚强的保护后盾,控制好风险,把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风险扼杀在摇篮中[1]。但是,当下我国的保险业监管存在的问题仍然是亟待解决的。
二、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开展历程
保险业监管是伴随着近现代中国经济行政部门的设立而而表达的[2]。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监管开展是有着浓厚历史积淀的。但是由于本文重点是研究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保险业的监管,故对于1949年之前的相关内容在此不予赘述。
根据不同时期保险业监管的目标、原那么的不同,并以保险业的开展为轴线,可以将我国保险业监管划分为五个阶段。
(一)直接领导阶段
1949至1965年可以划分为我国保险业监管的直接领导阶段。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是由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实行领导职能,管理职能那么是由财政度执行,这也表达了这一时期监管“直接领导〞的特点。在当时的方案经济大环境下,保险业监管职能更多的是通过领导职能来表达,由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中的规定:保险业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主管。正是明确地表达了这一特点。受当时苏联经济体制的影响,于1952年6月决定我国保险业由财政部领导,并将其定义为国家财政体系中的独立核算单位。1959年,国内经济大动乱,保险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国内保险业务暂停办理保险业重新归于央行领导。此后直至1965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制得以恢复。
(二)保险监管调整恢复阶段
1966至1995年可视为保险监管调整恢复阶段。受左倾思想的影响以及十年动乱的冲击,中国保险业在一番挣扎之后终以彻底停办的结果落下帷幕。1979年,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为保险业的恢复奠定了根底。1980年,我国保险业务得以恢复,可是经历了23年的艰辛历程之后,中国的保险业几乎是又回到了起点。1983年,根据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由直接领导向实行监管职能逐步转变。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的方案。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下发的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假设干问题的决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分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虽然在此时期我国保险业监管有了显著的调整和恢复,但是客观的讲,在垄断经营、寡头竞争大大前提下,严格市场审批仍是当时保险业监管的主要手段,可以说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三)市场行为监管阶段
1995至1998年可以定义为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市场行为监管阶段〞,也可以说是中国保险市场初步开展阶段。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正式实施,使得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得以确立,保险机构得以迅速扩张,一批一个分支保险公司为代表的新兴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为保险业监管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根底,可以说是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开展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先后发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于徐磊配套部门规章,对保险市场行为进行标准,标准保险机构和中介市场行为、监督和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等市场行为监管手段,很大程度的家敲了保险业监管[3]。
(四)保险分业监管阶段
1998至2023年可以划分为我国保险业监管的“保险分业监管阶段〞。在此期间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展。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制度主体确立,标志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制度步入标准化阶段[4]。2022年保险法修订后,建议在偿付能力监管引导保险公司标准自身行为的前提下,分别对不同负债结构的保险公司适度开放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使得保险业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得到了很大的发挥空间。2022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指标管理规定,使得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在此根底上,保监会发布一系列的偿付能录报告编报规那么,积极的推及监管创新,逐步建立了以“公司治理结构、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为支柱的现代化保险监管体制。
(五)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混业监管新阶段
2023年至今可以称作“以偿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混业监管新阶段〞。2023年7月中旬以来,为了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需要,保监会连续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关于标准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一批保险监管方面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极大地促进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有助于及时的发现并防范偿付风险,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5]。2023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一方面对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进行了更为全面、更为系统的诠释;另一方面扩大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直接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可以应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6],而这正暗示了混业业经营、混业监管的到来。
三、我国保险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由本文中第二局部所阐述的开展历程来看,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开展可以说是有目共睹,但是不得不成认的是在迅速开展的同时仍有相当多的问题存在。以下将从法律角度、内部的监管角度、保险公司角度、消费者的角度、国际角度五个方面来仔细分析我国保险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相关法律角度
1、相关法律不健全
无论是从整体上来讲还是到保险业的各局部上来看,我国保险业监管的相关法律都是不健全、不完善的。
首先从整体上来讲,虽然在上文中已经提到现在我国一些法规有过对混业经营的描述,但是摆在面前的却是仍旧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现有的官方所认定的我国仍是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之下。甚至当下所实行的保险法仍因与现实的混业监管存在差距而致使在执行中问题百出。现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使得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的相关法律、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缺乏有效完善的整合,造成了即使是出台了新的保险法及系列相关文件来完善保险法的执行,但保险监管的实施仍然十分困难。
2、执法力度较弱
在保险业监管的执法角度来看:我认为我国保险业监管的执法力度是不够强大、不够有效的。首先,所需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条文等下发行动“形式主义〞、“跟风主义〞严重;其次,监管环节的执行力度就不够强,监管人员由于利益诱惑、权力胁迫等各种原因并不能依照法律的要求对被监管对象实施调查、监管。再次,执法人员贪污受贿、官僚主义、徇私枉法,当违法事件发生时,执法人员不能依法将违法分子予以相应的惩罚,从而导致监管无效。然而,是否能依法下发文件、是否能依法执行监管、还是是否能依法惩罚违法分子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正证实了我国保险业监管中执法力度的薄弱。
(二)保险业监管角度
1、分业监管过于明显,监管真空纷纷出现
在我国现阶段,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呈现三足鼎立、各司其职的局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分散监管有助于三方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各监管机构可以重点监控各自领域,但是这种制度确实不符合当下的市场开展需求的。如今,金融市场呈现出一种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的局面:银行业、保险业以及证券业之间相互交融,业务往来愈加紧密。这种渗透是行业开展的表达却也为保险业的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以往的分散监管便会造成重叠监管或是监管真空,导致效率低下,无法适应保险业混业发现的现实需求[8]。
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监管的重要领导机制,行业间的混业性经营给保监会过于清楚的监管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混业经营、社会需求使得保险业近年来开展出了许多边缘性、混合性产品,但是分业监管会给保监会带来监管范围、职责上的限制,从而出现了局部保险业产品处于无监管模式从而诱发了产品进一步的违规。
2、行业自律性监管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