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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政局
教育
健康发展
意见
民政局教育健康开展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加强民办高校标准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开展的通知(国办发(20x)20231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标准管理,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x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标准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x省民办教育开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奉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局部。大力开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开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民办学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标准的现象,有的甚至出现擅自集资,拖欠教师工资等管理混乱问题,有的未经批准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校破产。有的民办高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虚假招生信息和广告,有的擅自招生抢揽生源,对学校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标准,也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学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有的片面地理解开展民办教育,甚至把本应政府承担的开展义务教育的责任也推向民办教育。有的对民办教育存有歧视态度,有关支持民办教育开展的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些问题应该引起x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引导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开展,在开展中搞好标准,在标准中促进开展。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开展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加强民办高校标准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开展的通知(国办发(20x)20231号)精神,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标准、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特别是民办高校和规模较大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数量较多的地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标准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开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标准民办学校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办教育,标准民办教育管理有以下几项重要工作:
(一)民办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那么。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加强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按照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的合理流动。
(三)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招生方案,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特别是民办高校要按照最近国家关于相对稳定招生规模的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方案招生,严禁超方案抢揽生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前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在备案后再随意改动。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加强学校的平安管理。要加强对学生的效劳、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团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建立健全平安保卫机构和规章制度,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平安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平安管理和维护稳定的制度,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学生人身平安事故的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民办高等学校要配备保卫人员,负责做好学校平安保卫工作。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检查、监督、指导职责,在接到学校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度检查制度,要将民办学校财务检查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平安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按照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民办高校的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八)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查,使其符合当地教育开展的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学条件;审批的学校名称要标准,获得审批的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办学注册资金专户监管的方法由省教育、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九)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方法。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工程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他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工程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藏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统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
三、依法落实民办教育有关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局部,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开展。主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内明确必要的责任领导和责任工作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民办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开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民办普通高中教育要在现有根底上,优化办学条件,加强标准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初中、小学属于义务教育,要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完全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根底上,经过批准允许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资源多样化需求,但是不得把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不得超出规定乱收费。
(三)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四)把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开展、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师培养提高纳入全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方案。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实习基地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按同类公办职业(技术)学校的政策执行。
(五)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效劳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工程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六)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民办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本钱、预留开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帐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开展的信贷效劳工程和信贷品种,通过收费权抵押、信誉贷款及其他可行的方式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效劳。
(九)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遇有学校停办,其资产的处置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奉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标准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标准管理,把民办学校开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标准管理、提高质量上来。要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开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科教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民办教育标准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价格、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开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效劳、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定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