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XX省小学学籍管理方法【详尽版】XX省小学学籍管理方法(试行)一、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标准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XX省小学学籍管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本方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二、入学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那么,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效劳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那么。第2页共14页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第五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保存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第七条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方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