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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农村公路
建设
养护
管理办法
XX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方法7.18
XX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方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和由公路部门养护的重要旅游公路(不含高速公路)。
第三条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为中心〞的原那么,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还应遵守XX省地方收费公路养护管理方法(试行)(川交发[2023]28号)的规定。
第四条为实现公路养护管理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合理确定路面大中修工程规模,省每年对干线公路进行一次路况检测评价,具体实施意见按XX省干线公路路况检测与评价方法(川交函[2023]116号)执行。
第五条为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养路费分成资金在现行公路管理体制和养路费全额分成格局不变的条件下,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方法按XX省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川交函[2023]232号文下发)规定执行。
-1机构,具体负责干线公路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贯彻执行交通部及省制定的公路养护管理有关政策、技术标准、标准,制定相关制度和方法;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负责编制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监督、检查方案执行情况;负责对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组织编制上报大中修工程施工图和预算;组织养护工程招标工作;参加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负责按月汇总上报干线公路养护质量统计报表;组织公路养护职工岗位技术培训。
第三章养护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十一条
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各地必须保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的正常投入,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路况编制,必须在满足小修保养工程经费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大中修工程和专项工程,确保良好的公路路况。
第十三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经费根据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类型、使用年限、交通量和路况等因素,按XX省公路养路费分成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方法附件三(XX省公路小修保养本钱测算方法)编制预算,实行定额计量管理。
-3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工作,搞好以路面为中心的全面养护,养护维修作业要做到及时、快速、优质,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应实行招标制度、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并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2023年前,在行业内部实行招标,不断培育和壮大养护单位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十二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应逐步推行维护和维修别离制度。各市(州)应根据本辖区公路技术等级及路面状况,整合现有道班(站)资源,合理布设公路养护管理站和机械化养护中心,逐步建立起一批专业化、机械化的维修队伍,实现维护和维修别离,分散与集中相结合,为实现养护生产市场化创造条件。同时,鼓励公路养护管理站和机械化养护中心立足公路养护,积极向外拓展。
第二十三条公路保养维护和维修工程应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行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度。公路保养维护以分散作业为主,推行承包养护责任制;维修工程以集中作业为主,推行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维修质量。各地可视具体情况分两步走:
-5治病害,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加强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对路面病害和沿线设施损坏应及时处治、修复。对路面松散类、裂缝类、桥梁栏杆损坏等病害应在10日内修复,对示警桩、护栏、标志标牌损坏应在30日内修复,修复前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临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在雨雪天,要坚持上路巡查,及时去除坍方、处理塌陷、清理边沟,积极防治水毁。
第三十条每年汛期前,应对桥梁、隧道、涵洞、挡土墙等构造物和高填深挖地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相应技术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地段,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治,处治确有困难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尽快制定整治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加强地质灾害地段的观测,摸清存在地质灾害地段的情况,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合理布设抢险机具、物资储藏站(点),并做好抢险资金、机具、物资储藏。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桥梁设施损坏时,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抢修,损坏难以及时恢复时,应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三条建立干线公路通阻信息报告制度。当公路、桥梁因水毁、地震、雪灾等造成公路中断交通,预计阻车在24小时
-7行检查、监督、考核,对干线公路养护质量、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检查。定期检查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以市(州)为受检单位。
第三十九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是本辖区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条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工程应建立质量责任备案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凡出现不合格工程的,应扣减质量保证金,涉及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参与养护工程的投标或承包。
第四十一条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完工,经市(州)公路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鉴定合格后,由市(州)交通局(或委托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组织检查验收,并在每年末将本辖区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评定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
省交通厅公路局将不定期对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扣减该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的50%。
第四十二条因公路路况差影响行车通畅,被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或社会反响强烈的,经查证属实,应限期整改。对不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将在全省通报,并抄送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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