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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532-2011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532
2011
排污
管理
技术
SL532-2011前言本标准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制。本标准共8章19节和1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人河排污口登记,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入河排污口监测、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本标准主编单位: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绪水、万一、石秋池、姜永生、王津、刘耀宾、刘平、周涛。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林超。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乐枚。IVSL532-2011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1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入河排污口登记、设置申请、监测、规范化治理、统计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上设置的人河排污口的登记、设置申请、监测、规范化治理及统计管理的技术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仪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25173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SL219水环境监测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废污水waste water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尾水总称。3.2入河排污口pollution discharge oute3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尚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口门。人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人河排污口设置。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3.3入河排污量pollution discharge capacity通过人河排污口排入水域的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3.4入河排污分类classification 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根据排放废污水的性质,人河排污口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人河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3种。3.4.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industrial wastewater of discharge outlets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3.4.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domestic sewage of discharge outlets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3.4.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mixed wastewater of discharge outlet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