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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市政
府城
改造
工作
意见
市政府城村改造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推动城市的科学和谐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方法、XX省实施〈土地管理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x〞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市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那么。集约、节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品位,加快城镇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实现x复兴。
二、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
改造范围是指市区城市建成区以内,村庄配套设施落后,村民生活、生产环境较差的村庄。
20x年,为城中村改造的试点年。金明区要启动对2-3个村庄进行改造试点,其他区(含开发区)至少启动对一个村庄进行改造试点。20x年起,每年每区至少实施3个城中村的改造任务。力争到202223年,把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按规划改造完毕。
三、组织领导和实施主体
(一)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制定、方案批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含开发区)是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和督导。
区政府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设置专门机构,抽调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三)乡、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落实。各乡、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落实市、区政府的城中村改造政策和工作要求,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四)市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和指导城中村改造工作。为了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步伐,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为城中村改造做好保障工作。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工程的选址、规划编制和规划审批,制定城中村改造的年度方案,并抓好建筑市场和平安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区土地市场调控管理,并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手续,监督改造拆迁政策的落实,新建房屋产权证书发放以及新建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发改委应做好改造工程的立项、价格审核等工作;民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城中村的“撤村建居〞工作,按照年度方案将条件成熟的城中村改制成为城市居民社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搞好职业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配套搞好户籍清查及改革工作,协助处理好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矛盾纠纷;人防、消防等部门负责按各自职能搞好城中村改造中建设工程的审批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新闻媒体单位负责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四、城中村方案审批
城中村改造方案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政府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村庄根本情况、拆迁安置方案、各类用地指标、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区政府组织乡村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
(二)针对方案的主要内容区政府负责与规划、土地等市直相关部门衔接;
(三)通过衔接调整后的方案,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四)依据村民代表大会及相关部门意见,区政府拿出意见,上报市城中村领导小组;
(五)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同意改造的,由市政府对社会进行公告;
(六)各区政府组织协调各乡、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全面开展规划编制和审批、房屋拆迁安置、土地供应、建设施工等各项工作。
五、具体政策
(一)规划政策
1.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区政府,依据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
2.各区应根据全市城中村改造规划,按照因村制宜、合理布局的原那么,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必须包含拆迁村民的安置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生活保障用地及补偿村民安置的经营性用地等内容。拆迁村民的安置用地原那么上不得超过现有村庄占地面积的50%,生活保障用地不得超过村民安置用地。个别特殊的村庄,可根据村庄实际情况,由市领导小组研究具体意见,妥善解决。
3.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可按以下原那么进行
(1)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可以根据每个行政村的规模,原那么上以一个或多个行政村为单位,组成城市居住社区。因特殊情况无法进入行政村一并改造的自然村可独立建设居住组团。
(2)各改造村的规划编制坚持因村制宜的原那么进行,各改造村的规划应本着起点高、标准严、设计新、配套齐、环境美的规划思路,可采取摒弃旧村、异地建设新社区的方法进行建设。
(3)城中村改造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以多层为主,提倡建设中高层住宅。
(二)土地政策
1.城中村改造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那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经审批列入改造的城中村,由市政府公告,宣布村庄居民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集体土地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按照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并依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纳入城中村改造的村庄,在确定拆迁村民的安置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生活保障用地及补偿村民安置的经营性用地后,剩余的用地由市政府依法征收,纳入土地储藏。
3.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生活保障用地原那么上不允许买卖,补偿村民安置的经营性用地可通过土地招拍挂进行出让。
4.在规划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城市主次干道以及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公建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三)建设政策
1.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庄,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停止一切与实施城中村改造无关的建设活动。
对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政府、乡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各区城市建设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查处。
2.城中村改造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可与投资商联合改造或通过招标选定投资商独资改造。在改造中原那么上首先建设拆迁村民的安置用房。特殊情况的村庄,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实行先拆迁后建设安置用房。
3.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绿化、排污、环卫等市政根底设施纳入城中村改造工程统一实施。
(四)房屋政策
城中村改造工程中的住宅、经营用房,房屋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产权产籍登记、发证。
(五)拆迁安置政策
城中村改造中的房屋拆迁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执行,或者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另行制定拆迁安置政策。单独制定的拆迁安置政策,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执行。
(六)优惠政策
1.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收益扣除土地招拍挂的工作费用后全额拨付各区政府(含开发区),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中的村民安置和市政根底设施建设工作,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
2.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各项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收取的以外,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全额供应事业单位收费免缴,其中包括:土地登记办证费(含商品房用地预分割费)、定额测定费、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占道费、破路费、绿化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费减半收取,其中包括:质量监督费、拆迁管理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坚持以建为主,收费为辅,如确实不能在原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新建面积与原撤除面积相等局部,予以免收,超出原撤除面积局部,按国家规定办理;
经营性收费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最低限收取,其中包括:房屋平安鉴定费、土地办证测量费、产权办理测量费、施工放线费、施工图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造价咨询效劳费、综合咨询效劳费、本钱监控审核费、文物勘探费、委托拆迁劳务费、竣工图测量费、竣工电气消防检测费、地质勘探费、招标代理效劳费、工程交易效劳费、土壤氡气检测费、室内空气检测费、桩基检测费、工程监理费、档案技术效劳费、商品房交易手续费、面积界定费、电力托管费、环评费、评估费、规划设计费、前期工程咨询费。
上述收费工程以外,一般不得再向城中村改造工程收取费用。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收取的,应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保障措施
(一)区政府(含开发区)要根据市政府提出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城中村改造年度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全市城中村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二)已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建居民委员会,并按城市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三)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村庄应抓紧组建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法人代表及产权关系,逐步向标准化的过渡。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制过程中,对村民要坚持公开、民主、自愿的原那么,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改制工作顺利开展。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时,必须首先提取局部资产专门作为村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征地费用、返还的土地收益和村民生活保障用地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村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和监管方法。
(五)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区按照规划、土地政策确定城中村改造的范围。按规划要求需要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道路和其它市政设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城中村改造分步实施的住宅工程、配套工程和应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相关道路、给排水、硬化、绿化、路灯等应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否那么,不予办理改造范围内新的工程开工和竣工工程的产权产籍登记发证手续。工程竣工后由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六)各城中村改造工程要严格按照市城中村领导小组审批过的方案实施,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和土地政策,不得私自调整规划,违反规定和程序的,市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七、其他
护城大堤以内以及汴西XX县区、边村工业区、汪屯化工区具备城中村改造条件的村庄,在核定改造建设范围后,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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