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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信用
评定
管理
方法
市企业信用评定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进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进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通过评定“市诚信企业〞,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标准企业守法经营,总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法和途径,为优化我市信用环境奠定根底。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全部中小企业。
其次章工作原那么
第四条诚信企业的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正的原那么,严格遵守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不搞地区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支配,确保质量。
第五条诚信企业的调查、评定等工作,由市创立“诚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诚信企业的含义:企业管理组织架构适合其经营规模,有根本的信用管理体系及信用管理制度,总体财务状况表现良好,企业对待利益相关人(上级主管单位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政府职能机构、股东、员工、供应商、客户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七条诚信企业的标准:
(一)坚守根本信用。依法照章纳税,合法经营,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公德,热心慈善公益事业;企业经营和销售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力量和偿债力量;无涉嫌抗、骗税及躲避追缴税款行为,无其他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无被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惩罚的不良记录。
(二)坚守质量信用。留意产品质量、效劳质量、工程质量;重视节能减排和环境疼惜工作,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无质量欺诈和违法行为,无重大平安生产事故发生(被安监部门列入黑名单者一票拒绝),无消费者投诉。
(三)坚守商业信用。重合同、守信用;财务报表和有关信息真实可信,与相关部门、企业间的信用行为良好;无供应虚假信息的行为,无商业欺诈行为。
(四)坚守信贷信用。模范遵守行业准那么,经营活动标准,按合同规定准时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按借款担保合同切实履行担保责任;无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无逃汇、套汇、骗汇等不良行为。
(五)坚守价格信用。遵循公正、合法和恳切信用的原那么制定价格,无价格欺诈行为。
(六)坚守劳动保障信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重视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按规定准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行为。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八条诚信企业的评定工作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参评企业填写市诚信企业申报表,与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各县区创立领导小组初审。
(二)考察初评。各县区创立领导小组对参评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核实调查,并提出参评企业初审意见报市创立领导小组。
(三)考察复核。市创立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申报的初评企业进行复核评审,确定“诚信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四)社会公示。市政府对拟名的“市诚信企业〞审定同意后,在电视台、日报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开通热线 ,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评比确定出“市诚信企业〞。
(五)通报表彰。在下一年全市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上向全市通报创立“诚信企业〞评定结果,并为诚信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评定的诚信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市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诚信企业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已授牌企业需重新审核认定。
第五章优待政策
第十一条但凡被评为“诚信企业〞的企业,可在我市享有以下优待政策:
(一)在税收、信贷、贴息、融资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据本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向诚信企业供应优待优质效劳。
(二)各类扶持中小企业进展资金优先向诚信企业倾斜,对诚信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推举争取中、省两级政策性扶持资金。
(三)在参与政府选购、招标投标、科技培训、申请特许经营权或资质等级评定等有关企业进展的事项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诚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开展的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评优树模活动中,依据有关规定、条件、要求,优先推举。
(五)利用各新闻媒体、刊物,大力宣扬报道诚信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诚信事迹,为诚信企业进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气氛。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诚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概况、申报审批材料、重大信用活动记录、综合信用报告等,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诚信企业如遇合并、重组需转变企业名称时,要准时向市创立领导小组上报,其诚信企业称号需重新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诚信企业确定后,如觉察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哄骗行为的,将视为严峻失信,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未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冒用“市诚信企业〞称号;不得参与各类先进、模范评比活动;不得享受国家的各项扶持资金;不得享受相关业务部门的优待政策;被撤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超过有效期未重新评定的企业,不得连续使用“市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六条被评定的诚信企业,在一年内受到两次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将通报批判,限期整改。如不整改和实行补救措施的,取消其“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对因失信被取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媒体上曝光,视情节轻重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停止其授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