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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配合
国土资源部
开展
深化
农村土地
产权制度
汇报
材料
配合国土资源部开展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汇报材料
配合国土资源部开展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改革与建设调研汇报材料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根本现状
1、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的安排有过几次重大的变化。建国初期,我国农村实行了土地改革,将过去由地主、富农霸占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从而激发了广阔农民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土地改革后,为解决局部农户劳动力缺乏的困难,开始开展互助组。1953年开始推行初级农业合作社,土地、耕畜和大农具人股交合作社集体使用,但所有权仍归农户,收益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按今天的说法也可算作“两权别离〞。尽管土地改为“私有公营〞,农产仍是土地的主人,只是由大家一起来合理使用土地,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减少风险,因而还是获得了大多数农产的拥护。但1955年夏季开始实行农村高级合作社,一下子取消了土地、耕畜和大农具的入股分红,将农民私有的土地无偿转为集体所有,使土地由私有私营变为公有公营,从而彻底割断了农产与土地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从当时实际情况看,这种制度安排很难说是农村生产力开展的必然要求,更多的恐怕还与那个时期的政治因素有关。1958年又开始搞“政经合一〞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刮起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这实际上是重蹈了苏联的“农业公社〞的覆辙,不仅在极短的时间内更彻底地否认了农民家庭作为根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地位,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而且还严重侵
1犯了农民的收益权。由于“人民公社制度本身的效率低下和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是制度内涵规那么的必然反响〞。从而必然会给我国农村和农业开展带来一场历史上罕见的深重的灾难。
1979年以后,我国总结了前二十多年的经验教训,对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安排作了一次重大的调整,将土地使用权别离出来交还给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由土地的公有公营转变为公有私营,但集体仍握有所有权、处分权和局部收益权。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有着复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的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这种局部产权的经营权回归,扬弃了传统的集体生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的开展。我国80年代农村率先进行的以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经济改革不仅刺激了农业生产,显著地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而且也对城市的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进入90年代后,家庭承包责任制继续发挥着稳定农业生产的作用,并在此根底上又衍生出几种新的承包形式,如山东平度的“两田制〞,广东南海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陕西、晋西、湘西等地区实施的“四荒地拍卖〞等,在出台初期也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然而近几年来,家庭承包责任制包括几种衍生形式,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低效利用稀缺的土地资源这一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观。
2、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和权能等实际状况。
2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大局部集体属于村小组一级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局部由村委会代管,也有局部是村委会直接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极少局部是属于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也是我国目前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集体土地所产生的收益一般归集体所有,例如国家怔收土地一般直接补偿到农民个人,局部归集体安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办企业和联营企业,一般产生的收益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企业所有。宅基使用权一般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有,宅基地目前可以出租。承包经营权一般分为家庭承包制的农户主体和对外承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单位,前者是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权和征地补偿权,后者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权并且要缴纳一定的租金。
3、集体土地通过征收、流转等方式产生的收益分配现状。我县集体土地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土地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享受征地补偿的各种权利及收益。我县集体土地目前没有除对外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外没有开展流转。
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探索
1、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在主体、权能以及农民集体和成员间关系、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经济的开展,土地的价值愈发显现,围绕着土地的收益,农民集体和成员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也同时对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带来冲击。主要在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大局部已经承包到户,但涉及到征地时由于收益的分配问题,农民集体和成员间经常产生大的矛
3盾,由于村干部的粗放管理和不能代表大多数村民利益,必须完善各种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2、各地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合理界定农民集体与成员关系方面实践探索。
我县在这方面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将征地补偿直接到农户,防止各级截留,而且实行先补偿后征地政策,有力地保障了农民利益。同时开展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包含社保、医保等支出,这方面由村集体组织牵头进行。合理界定村集体与成员的权利。
3、各地在逐步还权赋能、切实标准集体内部土地收益分配方面的有益尝试。
土地制度的创新要以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开展为根本前提,其制度安排必然要注重农地及农地生产特点,使生产者的行为不违背农地生产的生态本质,有效发挥制度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制度创新应充分考虑生产者的自发能动性,从而降低监督本钱,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制度创新还必须确保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对土地利用的最终决定权。
因此,对土地产权制度进行重大变革的核心就是要“还权于民〞:要在社会公众利益的约束条件下,使农业生产者较完整地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中促进社会的开展。
这方面,我县严格按照上级政策开展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尝试,目前主要参照省政府XX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方法开展
4集体土地产权方面的改革,其它暂未涉及。
三、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1、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
我县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早在1989年就开始,应发证数1734宗,已经发证870宗,占应发证的50.2%。
我县的农村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早在2023年底更新调查根本完成就开始了,经过四年时间的努力,根本完成除争议地外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发证数1163宗,已发证数956宗,占应发证数的82.2%,建立图形和属性数据一一对应的数据库。
我县农村宅基地早在1989年开始的土地总登记就开始确权登记发证,目前已经发证113304宗,占应发证数的66.65%。据测算目前仍有将近六万宗左右未发证。
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将于今年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并于年底根本完成此项工作。预计全县还有大约六万宗左右的发证量,目前已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专业队伍XX省国土资源测绘院开展此项工作的外业调查,现在正待完成准备工作全面开展。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农村宅基地发证要求。
2、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存在问题。
我县的农村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早在2023年底更新调查根本完成就开始了,经过四年时间的努力,根本完成除争议地外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发证数1163宗,
5已发证数956宗,占应发证数的82.2%,建立图形和属性数据一一对应的数据库。
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全面完成,尚待争议地的解决,我县集体争议多,历史遗留问题也多,需要进一步加大争议地的解决力度。
3、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
我县农村宅基地早在1989年开始的土地总登记就开始确权登记发证,目前已经发证113304宗,占应发证数的66.65%。据测算目前仍有将近六万宗左右未发证。
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将于今年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并于年底根本完成此项工作。预计全县还有大约六万宗左右的发证量,目前已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专业队伍XX省国土资源测绘院开展此项工作的外业调查,现在正待完成准备工作全面开展。我们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农村宅基地发证要求。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
我县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早在1989年就开始,应发证数1734宗,已经发证870宗,占应发证的50.2%。
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建设的有关建议。
1、显化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合理界定农村集体与成员关系的具体建议。
土地制度的创新要以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开展为根本前提,其制度安排必然要注重农地及农地生产特点,使生产者的行为不违背农地生产的生态本质,有效发挥制度在促进资源优化
6配置中的作用。制度创新应充分考虑生产者的自发能动性,从而降低监督本钱,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制度创新还必须确保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对土地利用的最终决定权。
因此,对土地产权制度进行重大变革的核心就是要“还权于民〞:要在社会公众利益的约束条件下,使农业生产者较完整地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中促进社会的开展。
通过对社会开展动力和现代农业开展方向的深层次考虑,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为出发点,综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应实行以社会所有制为前提,以业主所有制为根底的双层产权制度。
这种双层产权结构的前提条件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归全社会所有,即土地的上层所有者为社会全体人民。上层所有权的法定代表人为土地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通过并任命的地方人民代表、各类专家、社会贤达和政府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并按照社会利益对农村土地实行统一的决策管理,至于具体的管理事务那么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去分工处理。土地委员会不同于传统的政府主管部门,它是由各级人大直接任命的,并对人大负责。土地委员会能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予农村土地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既代表了全社会的利益,也代表了农产本身的利益。当然,它的权力也不是无所不包,而是界限清楚的:土地委员会“通过实施统
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实现上层对土地的调控功能;通过法定程序,以征收土地税金、
7租金的形式获取上层所有权的收益;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业主利益发生冲突时,使后者利益服从前者利益〞。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摆脱行政机构的直线管理,克服部门所有制的种种弊病。
业主所有制是农村土地双重产权结构的根底。业主是“依法拥有、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业主既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各级政府(公地的拥有者)和各类法人机构。业主除了依照法律规定向国家缴纳应该承担的农业税和地租外,对自己的农地拥有实际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及他项权利,其他个人或机构均无权干预。当国家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因,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收购业主所有权时,业主必须服从,但有权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这种双重结构的土地产权制度层次清楚、界限清晰,兼顾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可大大提高业主的生产积极性。它既可防止“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导致国家和公众利益受损的缺乏,又可克服传统国有化制度中政府的直接干预,缩小乡村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固化的土地流动起来,有利于生产结构、生产规模的及时调整,并在流通中得到长足开展,到达“资源的优化配置,要素的合理组合,资产的不断增值〞的最终目标,从而把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