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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共
消火栓
管理制度
公共消火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的作用,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XX省实施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本县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装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各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公共消火栓统一编号,按区域划分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护和检查工作,并对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指导。
建设、规划、市政、给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负责消火栓的购置、安装和财产登记。
单位和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方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XX县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需迁移或撤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给排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第九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的安装应执行国家技术标准,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应当沿道路设置,安装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0.5米,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市政消火栓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20230mm,消火栓应有直径为2023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井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
(三)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消火栓井施工、安装应到达标准标准,满足防冻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地下消火栓,必须选用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给排水部门应及时对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四)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2023米水柱,并去除栓内污水。
第十三条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共同制订方案,由给排水部门逐步更换。
第十四条消火栓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备,但凡同消防无关的其它用水不得使用消火栓。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单位,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给排水部门批准后,方可取水,并保证消火栓完好无损,改装消火栓或把消火栓改为它用,造成消火栓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和供水部门进行维修,使用单位应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承担漏水损失费用。
第十七条经公安消防机构和供水部门批准利用消火栓取水的单位,当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取水,关闭消火栓,以保证火场供水的需要。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档案,定期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修复,保证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禁止以下行为:
(一)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火栓。
(二)违反消防平安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消火栓。
(三)埋压、圈占消火栓。
(四)损坏消火栓。
(五)擅自挪用、撤除、停用消火栓。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加强本区域内消火栓的保护,确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单位或个人对消火栓的监护责任。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有维护和检查消火栓的权力和义务,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
(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
(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分款,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处以2023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23000元以上2022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22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22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
(三)
(四)
(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或罚款。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处2023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23000元以上2022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22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22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在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消火栓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方法行为的处分,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构成治安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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