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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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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 处理 办法 实施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XX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XX省政府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做好XX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标准化、制度化,现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和 机传送的文件,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等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效劳。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公文执行情况的催促检查和信息反响。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平安。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逐步采用现代化手段处理公文,加快运转,提高整体效益。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要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那么。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 第七条我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1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说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那么,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议案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用“议案〞。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的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及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会议决定事项如涉及机构、编制、经费、人事任免、表彰、工资福利、重大工程的审批等事项,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共同执行的,须用与之相适应的其他文种行文。 十一、意见 对某一重要问题提出设想、建议和安排,用“意见〞。 十二、规定、方法、细那么 制定发布规章、行政措施和其他标准性文件,用“规定〞或“方法〞。 2 为施行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所采取的措施,用“细那么〞或“方法〞。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名称不得取名“条例〞。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眉首、正文、文尾三局部组成。第九条公文眉首形式主要有: 一、政府文件眉首,一般占首页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二,用横线与正文局部隔开,包括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文件份数号码等内容。 (一)公文名称用醒目、整齐、庄重字体套红印刷,置于眉首上部,发文字号之上。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也可用一个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置于文件名称之下、横线中央上面。几个机关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秘密文件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标于公文眉首右上角。 (四)紧急文件分“急〞、“特急〞两种,应分别标于文件眉首右上角,列密级之上。(紧急电报分特急、加急、平急三种)。 (五)文件份数顺序号码置于公文眉首的左上角。 (六)向上级政府报送审批的文件,要由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签发人姓名印在发文字号的同行右端。 二、政府令眉首印有“×××人民政府令〞字样,编号放其下正中,与正文之间不用横线隔开。 三、政府函件眉首印有发文机关名称。编号放在横线之右下角、标题之上,如系机密和紧急函件,注在眉首横线右下角、编号之上。 四、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纪要眉首,占首页的三分之一,印有纪要名称,编号放在纪要名称之下中间,横线之上,如有密级和紧急程度,置放横线右上方,签发日期置放横线左上方。 五、政府白头文件,编号放在文件首页左上角(可用红油墨印刷)份数号码放在右上角,密级注在份数号码之下。 第十条正文局部一般包括公文标题、发往机关、正文、附件、落款、附注等。 一、公文标题置于横线中央之下(无横线居于开头正中),发往机关之上。标题要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种类。除发布和批转政府标准性文件 3 外,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也不用其他标点符号。 转发上级文件或批转下级文件,如原标题文字过长,可重新概括确定标题。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批转的会议纪要的格式。标题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时间放标题下面用括号括起来。批转的资料性的或没有抬头的文件,标题一般不冠机关名称,在标题下面注明机关名称和年月日,并用括号括起来。 二、除“布告〞、“公告〞、“通告〞以外,正式文件一般要标明发往机关。机关名称的排列首先是主送机关,其次是其他机关。在这个原那么下,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发往机关一般标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位置。“决定〞、“决议〞、“令〞等文种,主送机关也可置于文尾抄送栏之上。 三、正文局部是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 (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政府规章和标准性文体,按照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视需要用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四、公文如有附件,附件名称和顺序注在正文之后,发文日期、印章之上。附件应与主件订在一起发送;如附件因故不能与主件订在一起,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主件的发文字号,与主件同时发送。 五、文件落款,指正文末尾所署的发文机关名称、印章和年月日。发文日期以公文的签发日期为准,经过会议批准的,以通过之日为准;几个机关联合发文的,以最后一个机关签发之日为准。 六、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的文件,印章盖在文件末尾发文日期处,以印章的下部边缘压盖发文日期,并应注意尽量使年月日露出。文件加盖印章后不需在落款处另署发文机关名称。“决议〞通过的日期注于标题之下,在文尾的空间处盖章即可。 七、公文需注明发至范围、可否登报等,标在文件落款下,用括号括起来。 第十一条文尾局部,政府文件包括主题词、抄报送栏、印发机关栏、印发日期、份数等项;函件只包括主题词、抄报送栏、份数等项,不注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会议纪要用“分送〞,以示不分机关大小和职务上下。 一、主题词,置于文件文尾局部横线之上左端,函件、会议纪要、情况通报所标的主题词, 4 与抄送、分送栏之间不用横线隔开。按政府公文主题词表规定标引,词目之间间隔一字距。 二、抄报抄送栏,设在文尾主题词之下。抄报机关与抄送机关分列两段,抄报机关在上。抄送机关一般按党委部门、人大部门、政协部门、法院、检察院、军队部门、政府部门的顺序排列。“决定〞、“决议〞等文件的主送机关名称置于文尾的,放在抄送机关之上。抄报抄送机关名称用标准化简称。 三、印发机关栏设在抄送栏下,用横线与抄送栏隔开,左端署公文印发机关的全称,右端以送往印刷的时间署印发日期。翻印文件在印发机关栏下署明翻印机关名称和翻印日期,用横线与原印发机关及日期栏隔开。 四、文件份数置于印发机关及日期栏横线右下一行,翻印文件份数置于翻印机关及日期栏横线右下一行。函件、会议纪要共印份数放抄送、分送栏右下一行,不用横线隔开。第十二条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260毫米、宽185毫米),左侧装订。“布告〞、“公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标题一般用二号宋体,批语用三号楷体,正文一般用三号仿宋体。批转下级机关文件时,下级机关的正文用四 号仿宋体。文前排印领导同志批语时,两端各少排两个字。如批语超过一页,加印标题。 第四章行文规那么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二、同级人民政府、一级人民政府同上一级政府部门、同级政府各部门可联合行文。 三、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同时报送双重领导的机关,并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向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如公文内容涉及党的工作,应与党的组织联合行文。 不要用党组或党委的名义单独向上级政府写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遵循行文规那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公文内容,主要是该级政府职权范围内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包括方 5 针、政策和规章、行政措施的发布,对全局工作或一个时期工作的部署,对某些重大问题或行动的决策,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经验介绍,以及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对下级政府的命令、指示、批复等。 二、凡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与其他部门协商解决的事项,不要请示上级机关;可以自行下达或可与有关机关联合下达的公文,不要报请上级机关批转。 三、凡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在与有关部门未协商一致时,部门一律不得各自向下级机关行文。 四、向上级机关请示的事项,如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应与这些地区或部门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上报;经过反复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中如实写明各自的不同观点,以便上级机关裁决。 五、但凡能通过当面协商、 联系等方式解决的简单问题,不要行文。 六、属于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审批手续的事项,如该级政府授权,可由有关职能部门代行审批,抄报本级政府备案。 七、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如涉及方案、财政、机构、人事、劳开工资、物价等内容的,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政府各部门向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文,应抄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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