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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气瓶
产品
安全
质量检验
规则
学海无涯
气瓶产品平安质量检验规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1条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那么的要求,为了加强气瓶平安质量监视检验工作,统一监视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那么。
第2条 本规那么适用于按气瓶平安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平安监察规程适用范围所制造的气瓶产品平安质量监检。接受监检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顺制造许可证。
第3条 监检工作应在气瓶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展。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根底上,对气瓶平安质量进展的监视通讯班下。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4条 监检的按照是气瓶平安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平安监察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有设计图样。
第5条 监检的内容包括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平安质量的工程进展监检单位和对受检单位的气瓶产质量量治理体系运转情况进展检查。
第6条 在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动 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 监检工程和方法
第7条 对气瓶产品平安质量实行按批监检。详细监检工程及要求见附件一气瓶产品平安质量监视检验工程表(以下简称监检工程表)及监检工程表说明书:对质量治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展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二质量治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工程表(以下简称检查工程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详细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8条 对气瓶的监检工程分为三类:
A类:监检人员必到现场进展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要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展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未到现场监检,那么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台见证进展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监检人员到场抽查或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进展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9条 监检工程表所列工程是对气瓶平安质量监检的通用性要求。按照受检产品品种特点,关于有特别要求的气瓶,假设附件一中的工程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按照受检产品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材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假设附件一内容不适用,监检单位应从有效操纵受检产品的平安质量要求出发,会同有关单位制订气瓶平安质量专用监检提纲和监检工程表,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施行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10条 监检的数量
1. 每批气瓶中,凡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进展逐只检验的工程,监检人员实际到现场抽查的气瓶数量不得少于表一的规定,并应记录所抽查的气瓶瓶号或工件号,才可在监检工程表的〞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检验结论。
实 际 抽 查 的 气 瓶 数 量
大 容 积100L≤V≤1000L 5只
中 容 积12L〈V〈100L 15只
小 容 积0.4≤V≤12L 10只
V---气瓶公称容积
2. 每批气瓶必须完成监检工程表中规定的该品种气瓶的全部监检工程。
3. 监检中,假设觉察不合格工程,应对该工程再增加检验数量,增中的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示规定的,可由监检单位作出规定。必要时,监检单位可在监检工程表之我增加监检工程。
4. 每批气瓶的射线照要底片审查数量:逐只照相的气并,不得少于该批气瓶全部照相底片的10%;以每五十只为一批进展射线照相抽检的底片,应全部审查。
第三章 监验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
第11条 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进展资历认可和受权。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符合其资历认可批准的范围,并符合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12条 监检单位按照受检单位消费的详细情况,按表二的规定装备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产量超过表中规定时,应相应在增加监检人员数量。监检人中名单应由监检单位正式通知受检单位。监检单位应为监检人员装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应进展培训定期考核。
第13条 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含Q工程或R2工程的检验员资历证书。
第14条 受检单位发生质量治理体系运转或产品平安质量违犯有关规定的一般征询题时,监检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气瓶平安质量监视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三,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犯有关规定的严峻征询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单位签发气瓶平安质量监视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四,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监检人员在监检中觉察零部件有平安检查质量征询题时,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15条监检员应按照监检工程表说明的要求进展监检工作,并认真填写监检工程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监检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工程表。监检工程表和检查工程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七年。
第16条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材料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17条 经监检合格的气瓶产品,监检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批出具气瓶产品平安质量监视检验书(见附件五,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规定部位(瓶肩、瓶阀座或护罩)打上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标记。
第四章 受检单位
第18条 受检单位应对气瓶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治理体系正常运转。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标记,不得出厂。
第19条 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材料:
1. 气瓶产质量量治理手册;
2. 从事气瓶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合格工程、有效斯、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3. 从事气瓶检验的检验员名单;
4. 从事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工程、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 气瓶的设计材料,工艺文件和检验材料,以及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目录;
6. 气瓶的消费打算。
上述文件、材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20条 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第21条 受检单位应确定联络人员。需到现场监检的工程应提早通知监检人员。
第22条 受检单位觉察监检单位或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有渎职行为时,可向劳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第23条 监视和治理
第24条 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应对监检单位和受检单位进展监视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觉察征询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
第25条 监检员有以下征询题之一的为监检渎职,应予以批判、通报批判,或撤消检验员证:
1. 受检单位质量治理体系运转存在严峻征询题,在监检过程中未觉察,或觉察而未提出意见;
2. 受检单位存在超出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单位名称、机构建制、消费场所地址或产品类别、品种范围等制造气瓶的情况,监检中未觉察,或觉察未报告;
3. 经监检认定合格的工程,平安质量方面存在严峻征询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