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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徐志君
十一
XX
县区龙渊镇
第八
村村
土地
征用
补偿费
分配
纠纷
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XX县区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批复
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批复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XX县区龙渊镇第八村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我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开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至于因安置补助费发生的争议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那么应具体分析。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因此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于不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有关人员。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应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所有者因该项补偿费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此类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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