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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庭口译的历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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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庭 口译 历史
法庭口译的历史   法庭口译因在历史上口语的不可记录性而无法准确追溯,但有史记载的法庭口译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在南非的殖民时期(Moeketsi, 1999; Mikkelson,2022)。Colin Morris (1996)那么比较详细地记录了1682年和1820年在英国进展的有口译效劳的庭审(引自Mikkelson,2022)。1682年的那次庭审涉及一件凶杀案,诉讼各方有多种语言背景。而当时法庭在决定哪一方诉讼人有权享有法庭口译效劳时,按照的不是各方的语言需求而是阶级,即说英语的贵族才有权享有口译效劳。1820年的庭审那么是一场涉及卡罗琳王后的通奸案。该案的庭审口译不仅翻译了证人证言的语言内容,而且还解释了其中的文化差异(Mikkelson,2022)。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要签订巴黎和约的缘故而产生了英语与法语之间对译的口译需求,这是现代连续传译(consecutive interpreting)的开始。而同声传译(simultaneous interpreting)那么诞生于1945年,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纽伦堡(Nuremberg)二战战犯大审讯(de Jong, 1992; Mikkelson,2022),这也是第一次开始使用电子设备的口译活动。受此启发,结合国也于1946年开始大量使用同声传译。   由英、法、俄、美四国组成的盟军军事法庭要求将所有庭审程序都翻译成被告(21名前第三帝国高官)的母语,这一涉及五种语言的对危害人类罪的世纪大审讯因此需要使用大量的法庭口译人员。译员们坐在透明的玻璃房里通过特别的电子设备把庭审过程所说的话语全部传译给庭审各方。通过217天的庭审,庭审记录(transcription)共达4,000,000字,计16,000页(de Jong, 1992)。   欧洲大陆特别早就认识到法庭口译的重要性,但直到1978年美国才开始为法庭口译立法。此前审讯时使用口译人员的按照只有联邦刑事诉讼程序法规(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28(b)条、联邦证据法规(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604条、刑事审讯法(Criminal Justice Act 1964)以及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规(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43(f)条等,其中往常两者为主。   联邦刑事诉讼程序法规第28(b)条规定,法院有权自行指定口译人员,其劳务费用从法律规定或政府提供的经费中支出。但是这其中存在着两个主要征询题,一是口译人员的指派与否完全由法院决定,这说明法院也有权不为母语是非英语的被告提供法庭口译效劳,因此;二是法院如何自行指定法庭口译人员的征询题。由于法官大多是说一种语言的单语人,他们是否有才能选择胜任译员就特别值得疑心(de Jong, 1994)。Schweda-Nicholson (1986)甚至认为:法院没有资历评估担任法庭口译工作的译员的才能“(引自de Jong, 1994)。由此任意性和才能与认识缺乏而导致的征询题较多,如任意指定法警、法官亲戚、被告亲戚、听众席的听众、被告律师等上台担任法庭口译。因此,联邦刑事诉讼程序法规第28(b)条缺乏以完成其使命。   联邦证据法规第604条规定,法庭口译人员提供口译效劳时必须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受有关专家证人的规定制约,并须发誓一定会照实翻译,以确保当事各方的宪法和法律给予的其他权利。但是,在美国司法历史上,却有不少法院公然无视被告因英语交际才能缺乏而需要口译协助的例子。如在Diaz v. State, 491 S.W.2d 166 (Tex. Crim. App. 173)一案(de Jong, 1994)中,法院在被告Diaz的证言陈述过程中没有为被告提供翻译效劳,Diaz在上诉时觉察,尽管庭审记录显示他的英语水平极为有限,但他提出的翻译效劳要求被法官否决了。更荒唐的是,他就此而提出重审的上诉也被否决。其他几条规定也有类似的征询题。   按照de Jong (1994),由于上述缘故,美国联邦法院于1978年制订了庭审口译员法案(Court Interpreters Act of 1978),要求法庭口译员必须完好准确、一字不差地(verbatim)翻译源语信息,不得修饰和省略源语信息,不得更改源话语的语体和语域。该法案为联邦地点法院在美国作为原告时的民事和刑事诉讼中使用庭审口译效劳提供了按照,也为颁发庭审口译员证书提供了按照,标志着美国议会对庭审口译这一专业性特别强的职业的认可。从此,法庭口译成为一个独立的职业,专门为英语水平较差者提供语言效劳。该法案规定的两类效劳对象是:只会说或主要说除英语以外的其他语言的,以及有听力障碍的。   庭审口译员法案最深远的阻碍在于1980年开发并施行的联邦法庭口译员资历考试“(The Federal Court Interpreter Certification Examination,简称FCICE) .该测试系统为法庭口译实践引入了以表现为根底的口译员测试“(performance-based interpreter testing)这一概念,要求参加考试者作大量的针对该测试的操练,反映了从事法庭口译实践所需的知识、才能、技巧以及其中的难点(参见注释1)。该资历考试体系包含两大模块:笔试与口试,其中笔试局部又分为英语和西班牙语两大局部,每一局部包含五类题型,共80道多项选择题,平均每大题有16个小题。这五大题分别为阅读理解、语言运用(测试应考者对语法和习惯用语的掌握程度)、错误辨识、同义词(测试应考者的词汇量)以及词语翻译(测试应考者对画线的词语或短语的翻译才能)。英语考试之后是西班牙语测试,题型题数同上,两大局部相加共160道标题。应考者的西班牙语和英语考试都必须及格(75分)才算笔试合格。   口试局部为40分钟左右的操作测试(performance test),目的是确保获得合格证书的译员有足够才能在联邦法院展开口译工作。为此,本局部主要评估法庭口译操作过程中实际需要的功能水平(functional proficiency)。功能水平即译者准确保存源语信息,不修饰和省略。   张新红   节选自张新红与李克兴新著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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