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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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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层 检察院 化解 社会矛盾 思考 多篇
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多篇] 第一篇: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 XX县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杜刚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基层检察院是各项检察工作落实的根底,下面笔者就基层检察院如何化解社会矛盾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蓬勃开展,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都出现了重大变迁,这些变迁对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影响重大,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其共同点有以下四点。 (一)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近年来,随着经济开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由于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任务不断增加,产生的矛盾逐步突出,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和部门对这类矛盾纠纷化解不力,不认真对待,随之产生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现,导致非正常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甚至升级为暴力事件,如近两年内发生在民乐和高台的爆炸案。 (二)利益诉求增多,群众交叉攀比态势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治意识滞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上访者往往交叉攀比,使各类群体性利益矛盾更加错综复杂,特别是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臵等群体利益矛盾引发的纠纷和集体 —1— 上访,往往是多种矛盾和多种意图的集合体,相互交叉感染,相互攀比联动,化解难度不断增大。 (三)经济利益结构的改变导致社会矛盾主体和形式多样化。由于经济转型和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增多,一些人抱着“法不治众〞、“众怒难犯〞的心态,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突出表现为群体性越级上访、闹事,其中主要原因是希望通过到市委、市政府上访造成更大声势,向有关部门施加更大的压力。 (四)合理诉求和其他目的结合导致热点问题升温,处置难度越来越大。主要是由于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一件事件中甚至多种矛盾相互交织,这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解决和处臵的难度很大。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转变思想认识。面对新时期新的社会矛盾,要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就必须要转变思想认识,创新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矛盾往往具有历史性和政策性,是全局问题的综合反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党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各部门、各社会组织都有责任。检察机关的专政性质、法定职能、—2— 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都说明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检察工作价值观念。任何犯罪在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必然是对国家法律秩序利益的侵害,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要求我们在面对社会矛盾时,必须处理好惩罚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以及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关系,改变原有的以国家本位身份下单纯追求打击和惩罚犯罪的价值观念,树立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利益及个人合法利益的价值观念。 (三)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角色定位。在传统认识中检察机关仅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是惩治犯罪的一方,是站在犯罪对立面作为矛盾一方存在的。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要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之一,就要把打击惩罚犯罪,放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行,不仅要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法治权威,还要更多地融入调停社会冲突和平抑矛盾纠纷的内涵。 (四)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公平公正执法。在现实社会中,上访申诉的群众,绝大多数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遭遇了不公平待遇,来上访、申诉的群众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的上访,表达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确立尊重群众、效劳群众的工作态度,始终把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坚决信念,作 —3— 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动力源泉,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办事,力求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公正执法的形象,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最根本、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 (一)立足窗口,全方位接访。控告申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对外工作的窗口,是检察机关面对社会矛盾的第一线。控申工作涉及全院各个部门,而且还涉及政府、信访、纪检等部门,只有各个部门都能积极配合,支持控申工作,才能更好的为人民解决问题,到达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大控申〞理念,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那么,对内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对外主动与信访、纪检、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构建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把关、环环相扣的“立体化信访工作格局〞。 (二)围绕重点,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从当前社会矛盾的发生原因看,强化法律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责所在,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点,重点是维护好法律的公正和对当事人的公平。 1.要围绕“受害人〞加强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刑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提供,这类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矛盾很容易激化,侦监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类立案监督案件,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响信息,并且要全程跟踪监督案件—4— 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要作好控告人的思想工作,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不留矛盾隐患。 2.要围绕“当事人〞加强民行监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量大面广,纷繁复杂,这些申诉案件普遍存在着不稳定因素,如果处理不好极易造成矛盾激化。民行部门要针对裁判正确的案件,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不断提高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案件的能力,积极探索息诉工作书面答复制度,通过制作书面答复函形式,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支持申诉请求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告知,力求解决申诉人缠访闹访现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还要对法院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积极探索执行监督的有效措施,从源头化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不稳定因素。 3.要围绕“被告人〞强化刑事审判监督。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逐步在检察实践中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程序和措施。二是要按照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要求,当严那么严、该宽那么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以及过失犯,尽量给他们改正自新的时机,依法从轻、减轻处分,特别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坚持从宽处理。 4.要围绕“犯罪人〞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监管场所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和劳教人员,可以说是不安定因素的火山口。监所部门要积极配合看守所共建依法、文明、人性化的监管环境,维护监管场所平安稳定。重点要针对监外执行 —5— 罪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将监外执行罪犯管严管好,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 (三)加大办案力度化解社会矛盾。要以中立者和监督者的身份,改进办案机制,坚持办案的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力争实现办案的“三效统一〞(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1.分清矛盾性质,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我国目前的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有很多犯罪是由于邻里纠纷、财产纠纷等所导致的。因此,在逮捕措施的适用上要坚持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和不和谐因素的原那么。对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明确要求,也更有利于缓和、化解矛盾,同时还可以防止犯罪行为人因为交叉感染变成一个与社会对抗的人。 2.追究犯罪责任和化解矛盾并重,探索诉调机制。在公诉工作中通过及时公正地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化解犯罪分子与社会、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是公诉部门化解社会矛盾最常规、最主要的方式。此外,公诉部门还应当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的形式,在被害人自愿的前提下,给被害人、犯罪行为人一个自主解决矛盾的平台,使犯罪行为人通过主动的行为改正自新,让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得到及时、充分补偿,在此根底上司法机关对加害人进行非刑罚化或者轻刑化处理。 —6— 3.深入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构建廉洁、高效的经济开展环境。不断更新侦查工作理念、思路,认真分析形势,突出重点查办涉及民生利益和公共平安的职务犯罪,通过侦查技术装备、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在侦查办案中努力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的“三效统一〞。通过办案,切实保障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客观公正性,有效缓解因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廉洁、不公正形成的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满情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和激化的国家和社会群众的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奉献。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化解社会矛盾是根底,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长期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其重要性,切实把化解社会矛盾融入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当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7— 第二篇:关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调查与思考关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调查与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的利益矛盾日益现出来。如何把握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提高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各级党委尤其是基层党政领导面临的重大考验,也是基层党组织领导农村工作水平的重要表达。围绕化解社会基层矛盾的调查与思考这一课题,深入我市XX县区西溪乡开展调研活动,对我市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进行了初步梳理和思考。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 联系我市当前乡镇农村的实际,归纳农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房屋土地纠纷。一方面农村土地纠纷频发。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根底,自古以来被农民视为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由土地引发的纠纷错综复杂枝节盘根。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相邻土地、房屋通风采光、违章建筑引发的邻里纠纷。如:地方政府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划、修路、建设征地中,对农民的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伴随国家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种田变为“零负担〞,土地的“含金量〞大大增加,极大地调动了广阔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过去因农业负担过重而放弃土地的农民又索要自己的土地,对原定合同予以反悔解除,从而引发纠纷。另外,近几年,城市居民到农村买地买房因房价上涨、一方反悔从而发生纠纷。 (二)村两委选举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主要是在村两委选举过程中产生的中选者与落选者的矛盾,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力之争等等。 (三)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主要是农民与企业污染排放之间矛盾。如我市曾发生某村众多村民与排污企业之间就饮用水的污染整治及赔偿问题引发纠纷。 (四)婚姻家庭矛盾和农村私人借贷、交易等引起的婚姻家庭和经济纠纷。因离婚、解除同居或赡养、继承、财产分割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如离婚案件增加、赡养问题多发等。另外农村私人间经济往来增多,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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