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稳固和开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拉萨市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希望这篇文章能够解决您的问题。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稳固和开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开展,保障民族团结健康开展。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各民族平等、坚持三个离不开〞原那么,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本行政区域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设定每年9月为本市民族团结进步月、9月17日为民族团结进步节。市、县(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节活动。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市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根本权利第九条各民族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第十条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开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学习其它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参加本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和参与各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的自由。第十一条各民族享有平等经济生活的权利,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和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开展成果的权利。第十二条各民族享有维护、传承、开展本民族文化的权利。第十三条各民族平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效劳和社会保障、接受国民教育的权利。第十四条各民族之间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民族风俗习惯、民族歧视或其它因素干预各民族之间的婚姻自由。第三章根本义务第十五条各民族都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义务。第十六条各民族应当相互尊重语言文字、传统节日、风俗习惯、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构建...